死前轉移的財產需要還債嗎
法律分析:需要。債務人死亡的,其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債權人可以主張債務人的遺產繼承人在遺產繼承的范圍內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借款人在死亡前把財產轉移到別人
法律主觀:
借款人故意轉移資產的處理方式為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借款人的轉移財產的行為。這是債務人的法定權利,但是應當在知道或者是應當知道撤銷之日起的一年內提起。
債務人死亡財產如何處理
債務人死亡前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并請求債務人的繼承人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負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但向法院起訴的時間是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債務人死亡前轉移財產怎么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債務人為躲避債務而無償轉移財產的,此舉對債權人利益造成了損害的,那么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該轉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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