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的風險具體有幾種
(一) 債務人 信用的風險 關于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 1、 債權人 應當審查債務人的 身份證 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 借條 。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款用途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中要注意惡意借貸的問題,也就是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對象為非法用途的借貸關系。對于這種借貸關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在實踐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出借人則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審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為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經司法機關查實,是可以依法沒收出借的款項,并可對違法借貸的雙方處于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更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出借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三)損失利息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整。借貸雙方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 貸款利率 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 高利貸 。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四)擔保風險與防范 如果擔保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能部門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那么這些擔保主體就可能不具備合法的資格。 向 擔保人 主張權利注意擔保期間,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為主 債務 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不明的為兩年。 包括債務人信用的風險、借款用途的風險、損失利息的風險以及擔保風險,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債務人信用風險了,現實中出現債務人 盜竊 不還債的情況很多,在這樣的情況下建議債權人盡快 委托律師 來幫助進行處理。
民間借貸有哪些風險
法律分析:(一)債務人信用的風險。(二)借款用途的風險。(三)損失利息的風險。(四)擔保風險與防范,其實主要還是債務人能否按時進行還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一、借款人不明的法律風險。
二、借貸用途的法律風險;
三、借款利息的法律風險;
四、借條內容不規范、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五、款項交付不明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相關推薦:
定金合同糾紛要注意什么(定金糾紛的解決途徑)
合同違約免責條款是什么(免責條款是什么意思)
變更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
怎么補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丟了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