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權法律有什么規定
借款合同 ,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民法典》第94務的規定由合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條件成就時,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合同,即: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貸款人行使解除權其法律后果是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等。
二、什么情況下雙方享有合同解除權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一)承租人的解除權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二)出租人的解除權
(三)雙方均有的解除權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
三、行使合同解除權有什么方式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種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不愿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民法典》來說,只有滿足下面條件之一,當事人才允許解除合同:
(一)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四)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五)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六)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解除權行使期限 ,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八)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包括以下幾點:,(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二)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五)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六)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在訂立之后,當事人一方是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的。法律賦予出租人與承租人單方解除租房合同的權利,但是在行使該權利的時候,需要符合法定的解除情形或者約定的解除情形。否則解除行為可能構成違約,需要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以下情況下,房東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一)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二)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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