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有相關的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下面我來為大家解讀下這項法律規定
這個其實分兩種情況:
一. 欠款人有留下遺產
欠款人死亡,只要債務人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可以要回來的。也就是說如果欠款人留下了遺產,那么遺產是需要用來還債的。
二. 欠款人沒有遺產
如果欠款人名下沒有留下遺產,那他的家人是不需要為他償還的,這種情況是很難要回借出去的錢。
第一種情況說明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
首先,債務人死亡,其留下的遺產發生繼承,債務人的主體發生變化,債權人客觀上不能再要求死者清償借款債務,而只能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
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債務人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可以要回來的。
同時作為欠款人的家人,如果想要繼承遺產就必須先償還欠款人生前欠下的錢。
但是這里要注意,是在繼承的限額范圍內償還,繼承法里說的是以實際價值為限,也就說超出債務范圍的不在遺產范圍內,不受繼承法保護!
所以說大家常說的"父債子還"不完全對,就是這種情況,因為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就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其子無關。
對于討債的人來說如果欠債人的遺產不夠償還全部債務,那就麻煩了,因為超出的情況要看繼承人是否愿意償還。大家要注意這里是自愿,而且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二種情況如果欠款人沒有遺產留下該怎么辦?欠債人的家人是否有義務償還?
這里也要分情況,就是欠債人生前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1.個人債務很簡單就是債務人以個人名義所負,有他人無關,個人債務由債務人本人償還,債務人死亡的,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
2. 共同債務分為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是債務人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及為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后,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大家比較關心的可能是第一種個人債務沒有遺產的怎么辦?
這里大家也不用太擔心,因為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所以說欠款人如果配偶還在就有責任和義務償還!
相信看到這里大家心里也明白了,在這里我要聲明一點,寫這些是希望大家在幫助別人時要留個心,避免以后給自己挖坑,導致維權困難,甚至一時沖動因小失大,犯下無法挽回的過錯。
法律分析:一、效力
1、免除發生債務絕對消滅的效力
因使債務消滅的結果,債務的從債務如利息債務、擔保債務等,也同時歸于消滅。債務全部免除的,債務全部消滅;債務一部分免除的,則僅該免除部分消滅。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的意思表示的,除該債務人應分擔的部分外,其他債務人仍不免除其責任。主債務免除的,保證債務隨之消滅;反之,保證債務免除的,主債務并不消滅。在債務被全部免除的情況下,有債權證書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債權證書。
2、免除債務是債權人的權利,但債務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權利
如已就債權設定質權的債權人,不得免除其債務人的債務,而以之對抗質權人。
二、法律效果
1、免除使債務消滅
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債務部分消滅;免除全部債務的,債務全部消滅。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免除全部債務的,全部債務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終止。在債務被全部免除的情況下,有債權證書的,債務人可以請求返還。
2、免除消滅債權和債權的從權利
免除了對方債務,也等于放棄了自己的債權,債權消滅,從屬于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債務,為乙提供履行擔保的丙的保證責任沒有了存在基礎,必然一同消滅。
3、債務的免除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也即買受人)兔除出賣人的交付義務,承租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因此,不得免除出賣人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沒有 繼承人 , 債務人 可以先將標的物提存, 債務 不因債權的死亡而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 債權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 監護人 。 《 民法典 》 第五百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 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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