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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債權人扣押資金的情形有哪些(欠債者死了沒有遺產錢由誰還)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7-29 06:44:20

法院首封什么意思?

我己享有查封優先權,是否可申請首封的查封財產,因為首封是在2019年,至今未實行拍買,請問我是否己具備優先權提出申請


當一個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時,清償順序對債權人來說至關重要。首封債權在執行中如何清償,是否可以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因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已經在執行中享有優先受償權,本文僅探討首封債權人的普通債權的清償順序。

一、首封債權可以優先清償的情形

(一)查封、扣押、凍結的順序不會產生法定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定義的重點是法定性,即非經法律明確規定,不享有優先權。而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限制對方當事人對其所有的財產實施轉移、隱匿或滅失等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發生,只是一種訴訟保護性措施,而非設定一項優先受償權。執行過程中,財產保全不會使債權人獲得優先受償權,僅在符合一定條件時,具有優先性。

(二)債務人財產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時,首封債權優先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如各債權人均無擔保物權的,按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清償。但筆者認為,上述規定僅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適用。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2020〕21號】第五十五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 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如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經申請進入參與分配程序(詳見下文),如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規定并經申請人或被執行人同意移送破產審查。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0〕20號】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主席令〔2006〕第54號】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三)企業法人財產雖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但未進入破產程序的,首封債權優先清償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且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如未進入執行程序,仍然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時間順序清償。

參照當時立法背景,立法者為大力推進執轉破工作開展,是從規則設計上積極推動執行不能案件進入破產程序,以執行順序倒逼將資不抵債的企業移送破產,促使符合破產原因的執行不能案件通過破產程序實現市場出清。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0〕20號】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7〕2號】第四條

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應加強對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有關事宜的告知和征詢工作。 執行法院采取財產調查措施后,發現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詢問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否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無人申請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鏈接:

《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械施工公司、鐘山縣建筑工程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桂民終503號】

廣西高院認為,因本案被執行人防城義和公司是企業法人,各方當事人均不同意本案移送破產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的規定,一審法院在執行債權人鐘山建筑公司與被執行人防城義和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中,首先查封了防城義和公司的前述海域使用權,廣西區施工公司未向法院申請查封。故對查封前述海域使用權的執行回款,在鐘山建筑公司與廣西區施工公司未能自行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按執行查封財產的先后順序進行清償。鐘山建筑公司是先申請查封的債權人,應在鐘山建筑公司的債權獲得清償后,再清償廣西區施工公司的債權。 本案可分配執行款項為101萬元,尚不足以清償鐘山建筑公司的全部債權。 鐘山建筑公司同意將執行款中的10萬元分配給廣西區施工公司,系鐘山建筑公司對其合法權益的處分,因此,一審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將執行款項中的涉案執行款91萬元分配給鐘山建筑公司,10萬元分配給廣西區施工公司,并無不妥。 因此,該院執行局制定的《執行財產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規定,廣西區施工公司主張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對涉案101萬元執行款項進行分配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部分地區法院也針對未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提出了進一步意見,如廣東高院作出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執行程序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雖然分配規則按照首封優先的原則,但執行程序和救濟方式可參照試用參與分配制度。

法條鏈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執行程序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

問題三:被執行人是法人時需要對多個債權進行財產分配的,是否可以制作分配方案?當事人是否可以對分配方案提出異議和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處理意見:被執行人是法人時需要對多個債權進行財產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分配方案,當事人可以提出分配方案異議、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是法人的,執行法院需要對多個債權進行財產分配時,也可以制作財產分配方案。該分配方案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的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分配方案雖然在財產分配順序上不同,但應當賦予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同樣的救濟權利。因此,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是法人的財產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提出分配方案異議。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規定,對于程序性異議,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于執行異議、復議的規定處理;對于實體性異議,按照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規定處理。

二、參與分配過程中,普通債權原則性按比例清償,首封債權人可酌情獲得更高受償比例

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可依申請參與分配。參與分配時,普通債權原則性按比例清償。即,首封債權人多分財產并無明文立法規定作為依據,但部分地區法院均陸續出臺了參與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會議紀要、問題解答、實施細則等文件,明確首封債權在執行程序中的具體分配問題。目前,在最高法院層面,還沒有看到首封債權有一定比例的優先分配案例。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0〕20號】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后的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一)部分地區明確允許首封債權人提高20%以內的受償比例

浙江高院、江蘇高院、重慶高院、北京高院及福州中院均出臺了地方司法性文件,明確了對首封債權人可酌情提高受償比例,提高比例在20%以內。

1浙江省

①《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立案和審判中兼顧案件執行問題座談會紀要》【浙高法〔2009〕116號】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可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立案部門應立即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作出保全裁定并實施保全。在法律文書生效后申請執行前,當事人提出續保申請的,由原作出財產保全的法院和部門負責續保。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申請財產保全的,由立案部門統一辦理。

(二)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選擇部分財產即可滿足訴訟請求的,可選擇方便執行的財產予以保全。

(三)立案部門應及時告知申請人保全的具體情況、申請續保的要求及未申請續保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確認。

(四)申請財產保全的債權人成功保全被執行人財產的,在參與分配時,除扣除其為保全、處置該財產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費用、墊付的評估費等外,還可適當多分,但最高不得超過20%(即1∶1.2的系數)。

②《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印發<關于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和執行異議處理中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執〔2012〕5號】第十三條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立案和審判中兼顧案件執行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三條第(四)項規定首先申請財產保全并成功保全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在參與該財產變價所得價款的分配時,可適當多分,但最高不得超過20%(即1∶1.2的系數)。具體如何確定分配比例?

答:舉例說明如下:

甲、乙、丙均申請執行丁,申請執行標的額分別為200萬元、300萬元和100萬元,符合參與分配條件。在訴訟中,甲首先申請財產保全并成功保全丁的全部財產,后拍賣得款300萬元。主持分配的法院決定給甲多分20%(即增加0.2的系數)。分配時,先計算出乙、丙的受償比例(以A指代),確定系數1,再乘以(1+20%)得出甲的受償比例。乙、丙受償比例的計算方法為:甲債權200萬元×A×(1+20%)+(乙債權300萬元+丙債權100萬元)×A =可分配金額300萬元,由此計算出A =46.875%。則甲的受償比例為46.875%×1.2=56.25%。

需要注意的是,當首先申請財產保全并成功保全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的申請執行標的額遠大于可分配金額,或者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比例已經較高(達到83.34%以上)時,獎勵的系數應視情降低,以免出現首先申請財產保全并成功保全債務人財產的債權人分走全部款項或超額受償的情況。

2江蘇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第十條

執行財產在扣除上述費用后仍有剩余的,按照以下順序依次予以分配:

(1)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依法定順序予以受償;

(2)普通債權人的債權原則上按照其納入分配程序的債權金額占全部納入分配范圍的債權總額的比例受償。

對下列債權人可適當提高分配比例:

(1)分配財產系根據其提供線索查控所得;

(2)分配財產系其首先申請查控所得;

(3)分配財產系其行使撤銷權訴訟、執行異議之訴或者通過司法審計、懸賞執行等方式查控所得。

上述債權人的分配比例,應考慮所涉債權及分配財產數額大小等因素,原則上不超過其按債權比例分配時應分得款項的20%。

3北京市

《北京市高、中級法院執行局(庭)長座談會(第五次會議)紀要——關于案款分配及參與分配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4條的規定,享有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其受償順位按照本紀要第5條第(1)、(2)、(3)、(4)項的相關規定辦理。享有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受償完畢后,案款有剩余的,各普通債權按比例受償。

參與分配程序中,若執行標的物為訴訟前、訴訟中、仲裁前或仲裁中依債權人申請所保全的財產,在清償對該標的物享有擔保物權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后,對該債權人因申請財產保全所支出的成本及其損失,視具體情況優先予以適當補償,但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其未受償債權金額的20%;其剩余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受償。

4重慶市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號】第七條

參與分配程序中,普通債權的受償比例,如何確定?

參與分配程序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債權,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參與分配債權都有受償的前提下,可適當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額不得超過待分配財產的20%且不高于該債權總額,未受償部分的債權按普通債權比例受償。

1.依債權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首先申請查封、扣押、凍結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債權,但人民法院依職權查封的除外;

2.依債權人申請采取追加被執行人、行使撤銷權、懸賞執行、司法審計等行為而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債權。

5福州市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參與分配具體適用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九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務時,對首先采取財產訴訟保全措施的債權人,可以適當提高執行款分配比例。其債權額高于保全財產價額的,則在其債權額的范圍內,提高比例幅度為保全財產價額的15%到20%;其債權額低于保全財產價額的,則在保全財產范圍內,提高比例幅度為其債權額的15%到20%。

6包頭市

《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參與分配的實施細則》(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全部債務時,對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首先對被執行人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債權人,可以適當提高執行款分配比例。 其債權額高于保全財產價額的,則在其債權額的范圍內,提高比例幅度為保全財產價額的15%到20%; 其債權額低于保全財產價額的,則在保全財產范圍內,提高比例幅度為其債權額的15%到20%。

(二)部分地區明文不允許首封債權人提高受償比例

1上海市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裁判庭聯席會議紀要(二)》【滬高法執〔2018〕7號】第一條第5點

在先查封的普通債權人在參與分配中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答: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據此,在先查封的普通債權人在參與分配中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筆者理解,上海高院的意見是以《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原則性規定為準。

2佛山市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執行程序中權利主體參與分配會議紀要》第六條

【首次查封債權是否優先】申請首次查封財產的債權人主張其債權在執行分配中享有優先受償權或主張適當增加分配比例的,主持法院不予支持。但全體債權人同意首次查封財產申請人適當增加分配比例的除外。

(三)未出具地方司法性文件的法院,在實踐中做法不一

如福建高院:2017年尚持否定態度,但在福州中院出臺指導意見后,對于首封債權人提高受償比例的態度逐漸開放。

福建高院在(2017)閩民終570號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判決書作出如下闡述:“關于華地公司應否多分得相應拍賣款的問題。華地公司提出的其作為首封人應多分得拍賣款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其主張本省的司法實踐中有此慣例,亦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且其在對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異議和本案一審過程中,均未提出這一主張,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2019年,在福建高院作出的陳海云、林欽明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閩民終1284號中,對于首封多分的態度則截然相反:“福州中院審判委員會(2017)第29次會議通過的《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參與分配具體適用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務時,對首先采取財產訴訟保全措施的債權人,可以適當提高執行款分配比例。其債權額高于保全財產價額的,則在其債權額的范圍內,提高比例幅度為保全財產價額的15%到20%;其債權額低于保全財產價額的,則在保全財產范圍內,提高比例幅度為其債權額的15%到20%?!边@一指導意見是福州中院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首先采取財產訴訟保全措施的債權人為相關財產得以順利執行所付出的成本、為各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受償所作出的貢獻等因素而制定的,并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的原則性規定。本案中,吳立不僅首先對案涉財產采取了保全措施,而且在陳海云、林欽明提出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積極主張權利,為涉案財產最終得以拍賣執行付出較多成本、作出較大貢獻,因此,福州中院根據其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上述指導意見,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吳立作為首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債權人可以多分18%,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合情合理。

湖北高院:首封債權人比其他普通債權人付出了更多訴訟成本,依據公平原則,可以在30%范圍內優先受償。

《十堰晨朗汽車科技有限公司與十堰神力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十堰創恒工貿有限公司再審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5)鄂民申字第00727號】

湖北高院認為,該案執行階段中,晨朗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因創恒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僅有神力公司申請人民法院保全的財產,即創恒公司在江山公司的應收帳款,而神力公司申請財產保全有效防止了創恒公司財產流失,緩解了執行程序中財產查找的困難,神力公司確比晨朗公司付出更多的訴訟成本,故二審法院在確定財產分配方案時依據公平原則認定神力公司應比晨朗公司優先30%受償并無不當。

總體來看,法院對于首封債權的分配比例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各地實踐做法不一。但司法界近年來存在首封債權人在一定范圍內提高受償比例的傾向,不僅地方法院陸續出臺司法性文件,實踐中持支持態度的案例也主要在近年以來呈現。

三、總結及建議

綜合前文所述,針對首封債權能否在執行中優先受償或者提高受償比例,我們整理如圖所示:

根據上述規定及司法實踐,對債權執行人有如下意見:

1.在訴訟階段,應當積極推動訴訟財產保全,爭取先順位查封效力。

2.如在執行中已經獲得首封,盡管目前《民訴法解釋》未明文規定首封債權人可以提高受償比例,仍可以檢索該地區是否有首封多分的先例,并嘗試向法院主張20%范圍內提高受償比例。

3.如未能爭取到首封,而首封債權人提出多分財產時,因首封多分并非硬性法律規定,可以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條進行抗辯,主張按比例清償。如法院已作出分配方案,可據此提出執行異議,但需考慮參與分配的時間成本,如進行執行異議,是否會有其他債權人在參與分配截止日期前申請分配,導致己方受償財產進一步降低。

債權債務合法清收有哪些方式?

一、通知催收
通知催收是指向借款人定期發送本利催收通知單,要求借款人在回執上簽名,以確保訴訟時效中斷和依法確定債權額度的非訴訟法律行為。采用該方法應當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一是催收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應載明借款人(保證人)償還貸款的限期。
二是對于采用直接送達催收通知單方式的,律師應當注意收集直接送達證據,要求借款人(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名,并做好工作記錄,借款人不在住所的,應在住所地對催收人員及催收通知單拍照以固定催收證據。
三是可以采用郵寄送達。具體方法可采用特快專遞方式,并在特快專遞“文件名稱”和特快專遞回執上載明“貸款本息催收通知單”字樣。
四是當借款人可能拒絕或不愿在催收通知單上簽名時,可采用對帳方式讓借款人在對帳單或利息清單上簽名,達到催收和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
五是向借款人送達催收貸款本息通知書的同時,對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應在保證期間內及時發送催收通知,連帶責任保證人未在催收通知簽名,亦未與銀行達成新的協議的,保證時效屆滿前,應依法訴訟或申請仲裁。
六是清收律師團在貸款狀態監控的基礎上,要保持催收貸款本息手續的連續性,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的,在保證期間內催收,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約定不明確的,最遲須在貸款到期后六個月內發出書面催收通知。
七是對于原借貸合同中訂有“直到貸款本息還清為止”條款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十二條辦理,在貸款到期后約定期限或二年內,依法主張權利。
八是在借款人拒絕簽名或其他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采取公證送達行為的方式,證明催收通知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效力。
其他的通知催收方法還包括電話、信函、傳真、郵件、書面還款計劃等。
二、協商
對于具有一定的償還能力,與銀行具有良好合作關系,或不宜采用其他方法收取貸款的,商業銀行可與借款人就其用持有資金償還貸款本息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但需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是在協議中約定本金、利息的償還期限及分期償還數額,并按規定約定違約金及其他違約后果。
二是原為信用放款須設定抵押并履行法定登記手續。
三是確定采取擔保方式并審查保證人主體資格。
四是注意國有資產的抵押和處理要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
五是借貸關系中有保證擔保的,應當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方能簽訂協商收貸協議。
三、人民調解
清收不良貸款時,根據實際情況,商業銀行可依據《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在訴前向債務人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就催收貸款糾紛申請調解,自提出申請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人民調解員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借款擔保合同》和請求聽取借款人及擔保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愿償還貸款。
人民調解委員會指定人民調解員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并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債務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最終達到清收不良貸款之目的。
四、律師函催收
律師函催收是指商業銀行依法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向債務人(擔保人)發送律師函催收不良貸款的一種方式。清收不良貸款,如直接起訴可能造成僵局。清收律師團在訴前以律師函催收,債務人多半會權衡利弊、慎重考慮,主動還款,從而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清收實務中,常常由律師和信貸員一起上門向債務人發送律師函,債務人在收到律師函后簽署送達回證。律師也可將律師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給債務人,債務人簽署的送達回執可作為催收依據,也可達到中斷訴訟時效的目的。利用律師函催收不良貸款成本低,速度快,專業,高效,極具威懾力。
律師函催收能夠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或促成還款談判。律師參與談判,并制定談判方案,解決談判中的法律事務,爭取和債務人達成《還款協議》,促成債務人訴前主動履行債務,減少和避免訴訟成本,維護雙方和睦關系,最大限度地爭取以和解的方式收回欠款。
五、債權催收公告
債權催收公告是指商業銀行通過省級報紙雜志等媒體將債務人(擔保人)借款擔保的事實進行公開,要求債務人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的一種催收方法。商業銀行報紙公告催收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保全債權。通過公開催收方式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實現債權,同時又體現向對方請求履行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保證債權的訴訟時效;二是懲戒違約方。通過公開債務人的違約信息,將債務人的負面信息公之于眾,降低債務人的社會評價,實現懲罰違約方的目的。
報紙公告催收必然涉及債務人姓名、債務金額或電話等信息的公開曝光。通過公開曝光單位或個人的違約行為,加強輿論監督和引導,促使違約單位或個人改正其行為已成為國家和有關部門加強管理的常用和重要手段之一。
六、以物抵貸
清理不良貸款中,商業銀行對于借款人提出以物抵貸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商業銀行必須依據法律和銀行有關制度規定辦事,除考慮到協商收貸要注意的問題外,還應注意以物抵貸的手續合法性,借款人抵貸物資的權屬應清楚明晰,借款人對抵貸物依法享有處置權,嚴禁接受權屬存在重大瑕疵或無任何法定手續資產如走私車輛等資產抵貸。
接受借款人以物抵貸行應按管理權限經過審批同意,并簽訂抵貸協議,以物抵貸協議必須經所在行法律事務部門或法律顧問審查。
七、申請支付令
1、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法作出的督促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文書。
2、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借款的,金融機構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向借款人、擔保人發出支付令,以追討貸款。申請支付令是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最簡便的法律追討手段之一。法院開出的支付令,與判決書、調解書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支付令應當符合支付令的使用條件: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其二必須是要求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其三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借款人的。
若借款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貸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于借款人在15日內提出異議,不論其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即行終止,這時申請行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行使訴訟權收取貸款本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判予以駁回。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異議后,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八、行使代位權
1、代位權是指因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商業銀行(貸款人)造成損害的,商業銀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借款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行使代位權,銀行應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代位權之訴,以次債務人為被告,以債務人為第三人。銀行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借款人負擔。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債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九、行使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因借款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超低價轉讓其財產,對商業銀行(貸款人)造成損害的,商業銀行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借款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銀行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商業銀行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借款人的行為。
應當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需要通過訴訟確認借款人的侵權或違約行為無效;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自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借款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2、《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十、行使抵銷權
1、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抵銷。借貸合同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行使抵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商業銀行主張抵銷權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時,直接扣收借款人帳戶存款的,應當履行通知借款人的義務,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同時,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商業銀行在行使抵銷權時應注意:保證合同中是否包括對連帶擔保責任保證人扣收存款約定,如無約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證人帳戶存款,保證人帳戶有存款的,可采用訴前保全方式進行收貸,對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抵銷權;抵銷權只能在貸款發放行范圍內行使,不得委托發放行以外的同一法人下屬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托他行行使。
2、關于已喪失訴訟時效的債權,當事人一方可否主張法定抵消,各地法院觀點不一,有些法院認為不可以抵消,不支持抵消方的主張,對此,我們認為根據《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并不構成法定抵消的要件,喪失訴訟時效的債權的一方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抵銷權,抵銷自抵銷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發生效力。
3、《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十一、行使不安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是指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定情形包括:借款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借款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借款人喪失商業信譽;借款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發生上述法定情形的,商業銀行要停止發放新貸款,對于已發放的貸款可以提前清收回行。行使不安抗辯權對于壓縮和清理不良貸款具有積極法律意義,但在無確切證據情況下中止履行借貸合同的,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二、申請債務人破產或積極申報破產債權
1、借款人、保證人為企業法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時,商業銀行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第7條及該法相關規定,申請借款人、擔保人破產,通過破產程序維護債權。對于已被申請破產的借款人或擔保人,商業銀行要積極申報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镀髽I破產法》第56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彼?,債權申報應在法院通知的債權申報期限內進行,最晚不得晚于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
2、破產債權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
(1)正確處理債權申報和追究保證人責任的關系
(2)在主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如何追究保證人責任
①選擇權
②如何適用保證期間的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44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十三、協調借款人資產重組
對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資產重組政策的借款人,商業銀行可以借助行政、經濟等多種手段,在落實銀行債權基礎上實行資產重組。
對于借款人改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做好債權和抵押擔保落實,并注意債權落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四、依法行使擔保權利
1、可按照《物權法》、《擔保法》、《擔保法解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依照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的約定,積極行使抵押權、質押權、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對于物的擔保,可與擔保人協商拍賣、變賣擔保物或以擔保物折價償還借款本息,協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權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擔保物。
2、《民事訴訟法》將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納入特別程序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提起訴訟
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費用,是當前清理不良貸款最主要的方式,商業銀行必須充分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要做好訴前調查。對借款人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償債方式、償債物的變現能力和訴訟成本等進行調查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訴訟方案和策略,防止盲目訴訟。
第二根據案件管理權限,由基層行簽署意見后報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審查,法律事務部門應提出相應的具體訴訟指導意見。
第三重大或疑難案件由業務部門或法律事務部門提交審貸委員會審批。
第四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款合同、借據、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等權屬證明文件、催收通知單及相關協議等書面材料,承辦人必須詳盡審查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資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對于存在瑕疵或可能損害銀行權益的,應采取謹慎補救措施,不便采取補救措施又可能影響訴訟結果的,提起訴訟行應向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進行請示。
第五對于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使銀行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是妥善保管訴訟案件卷宗。
十六、仲裁
因借款合同等引起的經濟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并約定仲裁機構的,應當提交仲裁部門進行仲裁。
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采用仲裁方式清理不良貸款具體注意事項可參照訴訟方式有關意見。
十七、公證
商業銀行在清收貸款時或簽訂以物抵貸協議的,可采用公證方式維護銀行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在使用公證方式保護銀行合法權益時應注意以下幾項:
一是對于催收通知要證明的是主張權利的行為事實,并證明其行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是對于借款協議、延期還款協議辦理公證的,公證債權文書應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的,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這樣既可簡化清收不良貸款的法律程序,也可節省實現債權費用。
十八、懸賞
懸賞是指貸款人使用廣告等媒體,有償的尋求所需要的信息和服務的行為。對逃廢債務、隱匿資金、轉移資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均可采用附條件的懸賞方式。
商業銀行應審慎使用懸賞方式,確需使用的應報上級行有關部門批準;對于懸賞公告文書,須經本行法律事務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商業銀行一經確立使用懸賞方式清收不良貸款,必須充分注意該決策的法律后果,并注意維護銀行信譽。
十九、委托清收
清理和壓縮不良貸款是當前各大商業銀行的一項核心工作,不良貸款清收被稱為天下第一難的工作,清理不良貸款的一些法律問題也亟需解決和探討,為快速高效清收,防止信貸風險,商業銀行委托律師事務所等依法設立的專業機構采用績效掛鉤方式進行清理不良貸款為行之有效的主要方法;采用委托方式清理不良貸款的商業銀行應與專業機構簽訂委托合同,訂明主要條款,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每一筆不良貸款的成因不同,如僅依靠貸款銀行有限的力量來清收,不僅效果不佳,反而會因清收不良貸款而影響了其他業務的正常開展。商業銀行委托律師清收不良貸款,能夠有效調動、利用社會力量,調取信息詳細準確,催收方式靈活多樣,充分發揮律師的非訴催收談判經驗及訴訟技巧,必將加速不良貸款清收進程,有效處置不良資產。

員工個人債務問題對公司的影響

個人債務糾紛會影響公司嗎      不會影響到公司,但是如果債權人知道的話,可以要求執行她在公司的股份,所以還是會有麻煩。      公司股東個人的債務糾紛不會牽涉和影響到公司的資金安全。這是因為:      一、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財產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凡不屬于其公司的債權債務,任何人都無權隨意動用和查封公司的財產。      二、公司股東個人的債務糾紛,屬于股東個人,并由股東當事人個人負責和承擔。但是法院有權查封股東在公司的股權,并且可以在勝訴后以該股權獲得賠償。      但是,如果公司做了該股東的債務擔保人,公司就有連帶的擔保償還責任。在被擔保股東償還不了債務時,公司就有償還的責任。那么,這就會牽涉和影響到公司資金安全的。

      個人債務糾紛中債權人能扣押財產的情形      一般情況下,債務人不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向法院起訴,以合法的方式來強制債務人清償債務。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實現自己的債權。例如甲以耕牛抵押借款一千元,到期未還,債權人便可以扣押該耕牛以敦促甲還債,也可以依法變賣該牛使自己的權利實現,也可使耕牛折扣歸己,余款可退還。這就是民法上的抵押權。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上述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咨詢,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進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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