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自什么起生效
法律主觀: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所以,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才會生效。 由此也可以看出,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關于定金交付的時間,一般是與主合同同時交付,以確實起到證明合同的作用;違約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時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因為在這段期限內的任何時刻交付,違約定金的功效都是同樣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的生效
定金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其生效條件除具備一般合同生效的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自定金給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依照定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定金給付義務。
2、主合同有效。定金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從合同,定金擔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時,定金合同無效。如果定金合同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所附的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至時定金合同才生效。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合同從什么時候起生效
一、定金合同從什么時候起生效
1、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時開始生效。并且定金的效力定金的效力表現有以下方面:
(1) 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當定金由給付定金方轉移至收受定金方時,定金所有權即發生移轉,此為貨幣的特點決定的;
(2)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當然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簽訂定金合同后違約怎么辦
1、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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