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一)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協商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協議的執行。
(二)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后,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愿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三)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愿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后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四)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糾紛告知函是否有效,要依據告知函類型而定,例如告知解除全責的,告知函送達后,合同解除,所以該告知函有效力。
其實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是有很多種的,在處理合同的糾紛的時候首先是應當協商解決的,協商不成的時候是可以選擇別的方式來處理的,必要的時候可以訴諸于法律。
二、合同糾紛如何處理,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一)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合同糾紛起訴流程
1、首先了解相關起訴的法律知識。
2、到享有合同糾紛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3、立案后,法院的內勤將案件分到具體的承辦法官。
4、準備證據并注意法院的證據規則的規定。
5、法院確定的開庭時間和地點。
6、開庭審理。民事、經濟案件開庭審理的順序為:核實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詢問是否回避,然后開始審理。
7、二審審理。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8、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9、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執行。
三、合同糾紛處理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五百九十四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法律在我們的生活或者工作中是相互融合的,一般我們遇到的很多難以解決的事情其實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的,以下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1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后,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后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并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后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后如有經濟糾紛,自愿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后,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后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2一、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解決合同糾紛最快的部門,應該是第三方調解機構,通過調解,可以立即生效執行。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需要經過辦案期限的等待,在解決合同糾紛的辦法中,并不是最快的解決方式。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決合同糾紛應該遵守什么原則?
第一,自愿原則。自愿有兩方面的含義:
一是糾紛發生后.是否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愿。調解不同于審判,如果糾紛當事人雙方根本不愿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么就不能進行調解。
二是指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達成。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要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相關系人的意見,在查明事實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耐心勸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協議的內容有意見,則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
第二,合法原則。根據合法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凡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并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
三、合同糾紛處理流程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也會出現合同糾紛。那么出現合同糾紛后,其處理程序一般有如下幾種:
1、發律師函,要求對方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比如對方在收到貨款后,遲遲沒有按照約定時間發貨。
2、發解除函,要求解除與對方簽訂的合同。比如對方在收到貨款后,在約定時間沒有發貨,而貨物比如月餅具有時效性,其遲延發貨已構成根本違約,因此主張解除合同。
3、發律師函,要求對方先履行合同義務。比如合同中約定對方先付款,我方收款后才發貨。在對方要求我方先發貨時,可以根據合同要求對方先付款。
4、發律師函,通知中止履行。比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現對方經營情況惡化,可能喪失履行合同能力時,可以中止履行。
5、直接到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6、直接到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合同。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3合同糾紛打官司的技巧
(一)合同糾紛打官司有以下步驟:
1、搜集證據,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就是向對方要什么來搜集證據;
2、起訴,需要起訴狀,雙方信息,證據;
3、等待開庭,法官會了解雙方情況,案件情況,雙方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等待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糾紛打官司麻煩嗎
打官司麻煩。合同糾紛的,大概需要6個月時間。原告要經常出面。打官司有風險,還是雙方自行協商為宜。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依據《民事訴訟法》。
三、合同糾紛官司一般多久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可分為協商解決、仲裁、以及起訴。那么當選擇訴訟方式,也就是打官司時,一般需要多長時間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因此,官司能打多久,主要看案情而定復雜程度而定,但一般不會超過六個月。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在現實生活中經濟糾紛是經常發生的,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是需要盡快解決的。以下詳細介紹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1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有四種,分別是:
(一)雙方協商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在發生經濟糾紛后,買賣雙方心平氣和坐下來協商,違約一方當事人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讓對方弄清是非曲直,能夠理解自已違約的原因。必要時,雙方各自作出一定讓步,最后達成和解,消除分歧。
(二)他人調解處理解決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各執一詞,各有各的理由,不能達成諒解,需要雙方都非常信任的第三方居中調解。
調解在性質上與協商并沒有本質的區別,最后的解決辦法還須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才能成立。
(三)指定機構仲裁解決經濟糾紛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今后如有經濟糾紛,自愿把他們之間的經濟糾紛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裁決;或在經濟糾紛發生之后,買賣雙方相互訂立協義指定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主要方式。
只有在訂立合同時,設有仲裁條款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經濟糾紛發生后,雙方協商未成,第三者調解未能獲得雙方的認可。買賣雙方為了有效解決經濟糾紛,冷靜下來達成了仲裁協議,才能向專門的仲裁機構,或者臨時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司法機關審理。
司法機關審理即向法院訴訟。買賣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調解未果,又無誠意達成仲裁協議,只能由司法機關介入當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作出最后的判決。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2一、經濟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1. 經濟合同當事人在知道和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內,可以向 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或仲裁超過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 申請釆用書面形式提出,填寫合同管理機關統一印發的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包括:申請方名稱、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職務;主管單位、被申請方名稱、地址及 其主管單位;申請調解和仲裁的事由、要求、證據。隨申請書要附原經濟合同或副本及有關來往的文書、單據。
3.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有一份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雙方爭議的主要事實、責任。調解書由仲裁員署名,雙方當事人簽名 蓋章,合同管理機關蓋章。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4. 一旦調解不成,由合同管理機關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時,雙方當事人都要 參加。仲裁前,仲裁機構會把仲裁時間、地點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方在接到通知而 不到時,即作為撤銷申請。被申請方兩次接到通知而不到時,可作缺席仲裁。
仲裁機構作出仲裁前,由當事人雙方各自陳述意見,并可互相辯論,辯論終結,應接受仲裁機構征詢雙方的意見,并再次進行調解,還達不成協議的則裁決。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如何審理經濟合同糾紛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的賠償主要體現在定金罰則、違約金等方面。
定金罰則:
(1)不完全履行合同適用定金罰則
《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應加倍償還不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預購合同的,無權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預付定金。其他允許給付定金的各類經濟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辦理。
(2)定金的數額
條例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允許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從其約定。例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30%,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設計費的20%”。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按照具體規定的數額辦理。因此,加工承攬合同的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定金數額,如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允許。
(3)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用的問題
定金與違約金的性質不同。定金是一種擔保方式,而違約金是對違約的一種制裁和補償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對方違約時既要求對方償付違約金,又要求按定金罰則處理定金問題,只要法律和法規沒有相反規定,就應當予以保護,但并用的結果應以不超過合同標的價金總額為限。
三、經濟合同違約賠償過高怎么辦
1、違約金過高是可以請求適當減少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這就要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
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哪些3一、怎樣解決經濟合同糾紛
1、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經濟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的后果產生的爭議。對履行的情況產生爭議,一般是對經濟合同是否已經履行或者是否已按經濟合同約定履行產生分歧;對不履行的后果產生爭議,一般是對沒有履行經濟合同或沒有完全履行經濟合同的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和承擔多少產生分歧。
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申,由于各種原因,發生糾紛是難免的,因此,選擇適當的解決方式,及時解決合向糾紛,對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損失的擴大具有重要意義。
2、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3、具體要依據案情具體分析采取何種方式解決更為妥善。
二、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什么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4、合同糾紛的提出,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等等。
三、異地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異地合同可能是因為對方當事人的異地的,也可能交易的標的物在異地,或者提供服務的對象在異地等等。合同糾紛發生后,因為是異地的原因,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郵件、信函往來等方面,協商溝通。如果確實無法通過和解協商的方式解決,只能通過訴訟或者仲裁的途徑解決。
如果合同約定管轄法院或者仲裁委在當地,則自然再好不過了,相對到外地起訴、申請仲裁,這將給當事人節省很多時間、費用。熟悉的司法環境,也對當事人有利,以免對當地司法實踐不了解而導致訴訟風險。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要根據法律規定,看是否應該在當地起訴,或者是否可以選擇在當地起訴,如果可以的話,還是盡量選擇在當地起訴。原因不再贅述。如果實在必須在異地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話,建議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同時,我們建議,當事人一般應盡量委托當地律師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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