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嗎 如何轉讓債權
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轉讓債權,只要將債權轉讓協議送達給債務人就行了。如果沒有書面債權轉讓協議,可以單獨寫一份轉讓通知書,送給債務人。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怎樣通知
債務轉讓的通知方式如下:1、口頭通知口頭通知是所有通知方式中風險最高的一個,但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方式。2、書面送達書面通知是較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一般適用于企業之間的債權轉讓通知。3、短信通知短信通知在一般人看來似乎不太“正規”,理由在于篇幅一般過于簡短、形式較隨意,且短信作為電子證據,其保留和固定比一般書面通知更復雜。4、郵件通知郵件送達也是較為常用的通知方式之一,且用于公司之間交流較多,和短信相比,郵件具有容易保存的特點,且經過公證的郵件法律效力更高。5、公告送達公告通知在債權轉讓通知中適用得較少,一般適用于法律文書送達、證件遺失、票據事宜等。除非雙方主體或轉讓的債權具有特殊性,使用公告的方式送達債權轉讓通知主張債權的,法院一般不認為其履行了通知義務。6、訴訟通知最為特別的通知方式,大概是因為其通知時間和通知主體較為特殊:訴訟通知是在起訴時才通知對方債權轉讓事宜,且是通過法院通知對方履行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書面形式
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采用何種方式,我國合同法并未做出規定,不同國家對此問題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寬嚴不一。如美國合同法規定,轉讓合同權利的通知,既可采取書面形式也可采取口頭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某些合同債權的轉移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雖無明確限定,但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一般倡導書面形式。
(2)通知送達的方式
第一,不宜采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并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簽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第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達方式。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似有不同主張,該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該規定,是為了保護國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項應急措施,正如該司法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定僅適用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適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其他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力。
第三,最佳方式是公證送達。雖然書面送達并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第四,應當認定在有債權轉讓協議情況下訴訟通知方式的有效性。訴訟通知的方式在實踐中一般是債權受讓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轉讓人確實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第二種情況是債權轉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是沒有取得書面的證據,債務人據以進行抗辯。所以,在訴訟中債權受讓人主張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債權轉讓通知
《合同法》第7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轉讓,也稱債權轉讓,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二種法律關系:一是原合同法律關系,二是轉讓合同法律關系。其中的轉讓合同盡管是轉讓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往往又涉及到債務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交易,各國法律均允許債權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轉讓債權。對于債權轉讓生效要件,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只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而不必征得債務人同意,但未經通知,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原債權人履行義務。應當說債權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要件。
三、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為,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簽字蓋章,可以認為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四、債權轉讓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慮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商業銀行巨額債權,債務人眾多,在通知債務人上壓力很大,有些債務人拒絕在通知上簽字,試圖逃廢銀行債權。而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的銀行債權屬于不良資產,與一般債權轉讓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對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確的要求,因此認定公告有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據此,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公告也是債權轉讓通知的一種方式。筆者對此不能茍同,發布債權轉讓公告的主體是企業,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企業不享有該項權力。由此推定相對人應當知曉公告內容無法律依據,相對人也無公告的法定義務。正如該司法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定僅適用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而沒有普遍的適用性。
五、債權轉讓通知與訴訟時效
債權轉讓后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學術界和司法實踐中均有爭議。有人認為,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后原來的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有人認為,債權轉讓并不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原來的訴訟時效應繼續計算。上述司法解釋基本采納了第一種觀點,該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或者簽收債務催收通知的,訴訟時效中斷。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債務內容的,該公告或通知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筆者認為,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時,根本不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只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后才有可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債權轉讓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債務人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具有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生效的效力,并不當然具有向債務人主張債權的意義。因此債權轉讓通知并不當然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但如果說債權轉讓通知中同時有催收債務的內容,或債務 人收轉讓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義務,債權轉讓通知就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這才符合《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規定精神。因此,將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通知上簽章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顯然是不妥的。
債權轉讓通知時間的限制,債權轉讓怎樣通知到債務人
按照合同法的約定,債權人對外轉讓債權的,應該及時通知債務人。至于通知的方式可以事先在雙方合同中約定,也可以事后進行補充約定。只要通知到達債務人,債權轉讓就即時生效。
債權轉讓協議無法通知債務人,如何辦
那就辦不了,辦了也對債務人無效
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相關推薦:
合同成立的時間如何確定(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辦法是怎樣的)
涉外行政訴訟如何送達(行政案件傳喚送達方式)
最新行政復議法全文(我想要行政復議法全文 謝謝~)
什么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什么有哪些內容)
保密協議范本是怎樣的(保密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