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死亡后個人債務仍是要進行清償的,個人債務在遺產范圍內進行清償。我國民法典規定,個人遺產中除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外,其余部分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足部分繼承人愿意清償的可以代為清償,不愿意的,不可強制其代為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有人認為,人都不在了,肯定沒法還錢了,“人死債消”了嘛。也有人認為,父債子償,家人要替死者還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已故之人生前欠下的債是否隨著他的去世而傳給下一代呢?
英淇律師告訴你:要分情況。
我們先一起來看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根據《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在現實情況下,主要分為兩種情況:
一種是當欠款人去世后,其法定繼承人可以選擇繼承遺產也可以選擇放棄繼承遺產,如果選擇繼承遺產的話,則有義務償還債務與稅款,但是償還范圍可以不超過所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
另一種是如果選擇放棄繼承遺產的話,則無需償還欠款人生前欠下的債務,但仍負有妥善保管遺產并協助變現清償的義務。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在無人選擇繼承遺產的情況下,法定繼承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并協助變現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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