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締約過失責任有哪些
締結合同的一方存在過失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締約過失方要承擔賠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
(一)締約過失責任是發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最重要的區別在于發生的時間不同。違約責任是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發生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一方因其過失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在合同還未成立,或者雖然成立,但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有過錯的一方才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基礎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應當承擔先合同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重要事實告知義務、協作與照顧義務等。我國民法典規定,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都屬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三)責任人的過失導致他人信賴利益的損害,締約過失行為直接破壞了與他人的締約關系,損害的是他人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而遭受的損失。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包括固有利益賠償范圍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應以信賴利益為原則,以履行利益為限。但在締約過失行為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或所有權時,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賠償范圍要包括侵害人身權或所有權造成的損失,從而不發生以履行利益為限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的意思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棗改慧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凳答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限于信賴利益損失殲團的范圍。但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計算信賴利益的損失,非常困難。
從實踐來看,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范圍,應以對方的締約過失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標準,包括締約合同的支出,由于對于違反前契約義務而受到的損失,以及由于對方的過失而造成的訂約機會喪失而受到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
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
2、責任性質不同
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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