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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具有哪些法律特點(不動產抵押權的法律特征)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8-04 23:57:05

擔保和抵押的特點有哪些

一、 抵押 的含義 抵押,就是 債務人 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 時, 債權人 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二、 質押 的含義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于: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 抵押權 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三、 抵押擔保 的概念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 擔保法 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需要訂立 抵押合同 ,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 四、抵押擔保的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 擔保人 。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什么是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客體為抵押財產。抵押人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而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權人指接受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抵押財產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擔保債務履行的特定的物。比如,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人民幣,為保證按時償還借款,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在這個法律關系中,甲既是債務人,又是抵押人;乙既是債權人,又是抵押權人;房屋是抵押財產。有時,提供抵押財產的人并非債務人,而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就是抵押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將自己的汽車抵押給乙,作為甲向乙履行債務的擔保。該種情況,丙為抵押人,乙為抵押權人。抵押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權處分的特定的財產設定的物權。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對自己無所有權或者無處分權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權。用于抵押的財產還應當是特定的。抵押的財產不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必須是確定的、有具體指向的,比如,某棟房屋,某宗土地。財產不特定,無法登記和支配。(二)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不必將抵押財產轉移于抵押權人,抵押人仍享有對抵押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債務人甲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擔保財產抵押給乙,在抵押期間,甲仍可在該房屋內居住;或者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四)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而受到清償。比如甲各欠乙、丙、丁100萬元貸款,但向乙借款時將自己的房屋抵押,作為還款的擔保。當甲破產,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的乙、丙、丁的債務時,乙可以要求就拍賣抵押房屋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丙、丁只能在乙受償后,就所余財產按比例受償。

抵押物具有的特點為

抵押物具有的特點為具有特定性、價值性和可讓與性、非損耗性、權屬明晰性。

抵押物是指債務人(抵押人)為擔保某項義務的履行而移轉給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擔保物。可以是有形財產,也可為登記無形財產如地上權、政府公債、人壽保險等。在一些國家分為動產抵押物和不動產抵押物。前者為可移動之物,包括流通票據和所有權憑證。

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占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關于抵押物的范圍各國規定不一。有些國家僅允許以不動產為抵押物,如法國、德國、日本等。抵押物須有可讓與性,其通常由抵押權人保管,抵押權人有妥善保管物的義務,不得擅自使用。因其過錯造成物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便于保管和發揮其效用,依法或依雙方當事人約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擔保價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滅失等情形時應告知抵押權人。其與典物、質物近似但有區別。

區別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而典物和質物一般都要轉移占有。中國不分抵押權與質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凡提供財產作擔保的,不論為不動產、動產或有價證券,也不論是否轉移占有,該財產均稱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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