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和抵押的特點有哪些
一、 抵押 的含義 抵押,就是 債務人 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 時, 債權人 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二、 質押 的含義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于: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 抵押權 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三、 抵押擔保 的概念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 擔保法 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擔保需要訂立 抵押合同 ,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是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為擔保債權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財產。 四、抵押擔保的特點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 擔保人 。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房屋抵押擔保的特點是什么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繼續占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于質權人占有。 4、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擔保是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權利。所謂控制權,表現在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不得隨意處分抵押物。所謂支配權,表現在抵押權人在 實現抵押權 時,對抵押物的價款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是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償。
不屬于抵押權的特征是
不屬于抵押權的特征是如下:
一、抵押權的性質都有哪些
1、物權性。
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之一種,具有物權的一般屬性:
(1)支配性。抵押權是一種價值權、變價權,側重予抵押物的處分與收益,為確保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可以基于抵押權而直接處分抵押物。
(2)排他性。抵押權原則上要求抵押物特定化,在抵押權實現之時,抵押物必須是特定的,以確定其價值。抵押權優先于普通債權而得到滿足和實現。抵押權與其他擔保物權同時并存時,則發生位次順序的問題,即具有位次性。而且抵押權具有追及性,抵押權人可以追及抵押物的存在而行使其權利。
(3)抵押權適用物權的保護方法。當抵押權受到第三人侵害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也可以要求侵害人損害賠償。
2、從屬性。
根據民法“從隨主”原則,抵押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自然屬于從權利,其成立、消滅和處分必須以一定債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而且從屬于該主債權。通常而言,抵押權的從屬性基本包括三類:
(1)“發生上的從屬性”,即指抵押權的發生或成立以被擔保債權的發生或成立為前提條件,如果被擔保債權無效,則該擔保權隨之無效;若被擔保債權被溯及地撤銷,則該抵押權也將溯及地喪失效力。
(2)“處分上的從屬性”,是指在被擔保債權發生轉移時,該抵押權也隨之發生轉移。
(3)“消滅上的從屬性”,系指被擔保債權全部或部分因清償或者他原因而消滅時,該抵押權也將隨之相應地消滅。但應當看到,近代抵押權更加注重抵押權的價值性,傳統的保全抵押權轉化為近代投資擔保制度,抵押權的從屬性已有緩和的趨勢,《民法典》中關于最高額抵押的規定即是該趨勢的體現。
3、特定性。
抵押權的物權性決定抵押權必須具備特定性,通過登記等公示方式確定特定抵押物和擔保債權的具體范圍,以使抵押權的得喪變更為外界所識別,以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測之害。抵押權的特定性主要有二:其一,抵押物必須特定。
通常情況下,抵押物應當是現存的、特定的財產。在特定的條件下,將來可以確定取得的財產亦可成為抵押物。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設定抵押。其二,被擔保債權應當是特定的債權,而不是泛指的一切債權,以此確定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范圍,并保護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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