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由相關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的網貸平臺借款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指出,如果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此《規(guī)定》等于是認同了P2P平臺進行的各種擔保行為,承認了網貸平臺借款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網絡借貸是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即民間借貸以網絡合同的形式訂立借貸合同,并通過網絡形式履行提供借款及還本付息的合同義務。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網絡借貸受法律保護,但不能要求網絡貸款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還需要看其有沒有在服務協(xié)議當中說明。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lián)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fā)放貸款,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fā)售理財?shù)冉鹑诋a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yè)務或實現(xiàn)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guī)和網絡借貸有關監(jiān)管規(guī)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yè)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yè)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yè)務;
(十三)法律法規(guī)、網絡借貸有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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