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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的構成條件是什么?合同不完全履行有哪些責任?(完全履行與不履行有什么區別)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8-06 18:20:57

合同責任歸責原則有哪些

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嚴格責任原則。其中,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嚴格責任。第二,不可抗力的嚴格責任。第三,對第三人的嚴格責任。

一、合同的歸責原則具體有幾種      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嚴格責任原則。其中,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嚴格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表明,無論違約人對違約行為的發生是否有過錯,都并非違約人承擔責任的構成要件,都不能免除違約人承擔責任。同時,我國《合同法》第109—111條還規定無論是不履行金錢債務還是非金錢債務抑或是質量責任,違約人都承擔嚴格責任,不得以自己無過失作為免責條件的抗辯。      第二,不可抗力的嚴格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后款規定,對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責任。說明不可抗力并非當然免責條件。由于不可抗力是與合同責任制度緊密相關,所以其決定往往具有嚴格條件。另外,合同法第118條更明確規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當事人的義務,這也體現了嚴格責任原則的精神。      第三,對第三人的嚴格責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對合同當事人來說其主觀并無過錯,無論采取過錯抑或過錯推定責任,債務人應對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擔責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滿意的解釋。而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則不論違約行為是何種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屬于法定的免責事由,都應承擔責任。所以合同法第121條的規定,正是嚴格責任的具體體現。二、合同法違約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一) 全部違約。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根據不履行的時間,有先期不履行(預期違約的一種)和實際違約兩種;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又可分為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絕履行的行為若發生在履行期屆至前,則為預期違約,若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后,則可能構成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根據債務的具體性質確定)。為避免重復,筆者認為此處不履行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二)預期違約。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亦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8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筆者認為,我國的立法分類不明確,實踐中的適用有一定困難。      (三)遲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若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人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不適當履行。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債務人由于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其它違約行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就合同中包括的責任來看其實還是有很多,其中有一項就屬于歸責原則。結合相關法律來分析,這個合同的歸責原則主要就體現在了三方面,包括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嚴格責任;不可抗力的嚴格責任以及對第三人的嚴格責任。

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類型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承擔通常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賠償損失,同時不必繼續履行合同。

一、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11條、合同法第107條對違約責任均做了概括性規定。1、概念      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行為。這一定義表明:      (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      (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2、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120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于,根本違約可構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二、違約責任的類型(一)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類型,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民事違法行為或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依據民法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專設“民事責任”一章(第六章),規定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在目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別于其他法律責任。(二)責任相對性      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決定了違約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責任,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而言:      (1)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的責任,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輔助人(如代理人)的責任;      (2)合同當事人對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違約承擔責任。      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義務      首先,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的責任。合同有效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這一特征使違約責任與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無效合同的責任)區別開來。      其次,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為條件。能夠產生違約責任的違約行為有兩種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按合同約定提供給付;二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違約責任具有補償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其一,違約責任以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受損失為主要目的,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故具有補償性質。      其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責任是財產責任,不是人身責任      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如約定違約金、約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適用法律的規定(如支付賠償金、強制實際履行等)。(三)責任選擇性      違約相對人可以選擇違約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比如說違約人違反約定沒有完成合同義務,相對人可以在損害賠償和違約金中選擇一項要求違約人承擔責任。不過這種選擇是一種形成權,因此違約相對人一旦選擇就不能改變,不然將會對違約人造成很多負擔,不利于法律關系的穩定。三、違約責任的免除(一)概念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并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二)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概念。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要件為: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加以判斷;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于當事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2、不可抗力的范圍。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依其約定;(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類型有哪些呢?通過閱讀上文,我們發現違約責任的承擔通常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繼續履行合同,另一種是賠償損失,同時不必繼續履行合同。我建議您在實務中可以根據您的合同目的進行選擇:對于一些時效利益較強的合同,您可以選擇違約金的責任承擔方式。對于一些強調行為的合同,您可以選擇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以此達到您的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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