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一、什么是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于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二、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區別我們認為,雖然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一樣,都可能導致合同的解除及損害賠償的提起,但兩者顯屬不同的責任形式,它們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1、違約時間不同。實際違約是合同履行期已經屆滿后,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要求,預期違約是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根據大陸法的原理,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臨之前,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也就不會構成實際違約。2、違約責任的提起時間也不同。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而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后的一段時間內提出。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債務人明示或默示將不履行合同,如果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提出預期違約要求才會構成預期違約,如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后才提出預期違約的要求,就會喪失提出預期違約的機會。3、兩者的外在表現形式不同,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因此講,預期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可能,最終可能并不產生違約責任。在明示毀約中可以由于債務人撤回毀約的而使違約的責任歸于消滅,而在默示毀約中,只要債務人能提供充分的保證,債權人也可以不要求債務人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當事人對預期違約享有選擇權,而對實際違約一經發生就成為既定的事實,無法改變。4、兩者的處理方式和導致的后果不一樣。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后,債權人可要求對方提供履行擔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擔保后,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如對方不愿提供擔保或提供的擔保不符合要求的,債權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而實際違約行為發生后,實際的損失就已經形成,債權人所能做的就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法律分析:預期違約是與實際違約相對應而存在的。預期違約的兩種形態都屬于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毀約,它與實際違約的根本區別在于二者發生的時間不同。將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相比較,可以得出如下幾個方面的差異:1、違約的時間不同;2、違約形態不同;3、提出請求的時間不同;4、違約的責任不同;5、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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