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違約賠償標準
商家違約賠償標準一、商家違約侵權如何賠償
商家的違約行為侵犯當事人人身權益時,既符合違約責任構成要件,又條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對此,《合同法》第122條作了明確規定: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受害人只能選擇行使一個請求權:或者提起違約賠償請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權賠償請求,追究對方侵權責任。
依據當事人是否有約定違約金,分為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
1、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由于損失的范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賠償的計算辦法,不是固定的賠償數額。但約定賠償一般超過實際損失的30%的部分,不被支持。
2、法定賠償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關合同違約賠償的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法定賠償方法一般是在當事人沒有事先約定賠償或者違約金的情況下運用,在當事人沒有約定賠償的情況下,有些法律還規定了賠償限額,主要是對運輸合同中承運人規定了最高賠償限額。對超過這一限額的,違約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計算公式:違約方損失賠償額=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二、違約與侵權的區別
1、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義務內容的區別。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著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
4、訴訟時效的區別。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5、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后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6、責任形式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7、責任范圍不同。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
8、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負責,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償。
9、訴訟管轄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法典違約與侵權責任可否同時主張
民法典違約與侵權責任可否同時主張違約與侵權責任不可同時主張。法律明確規定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適用情形,當兩種責任發生競合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行為或者適用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請求,遵循“一事不再罰”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對于違約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包括:
1、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有違約的行為;
2、違約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
3、行為與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一方當事人有過錯;
5、合同中約定有精神損害賠償或者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
法律客觀: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之債的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1、須有原因事實:合同債務人違反其合同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2、須有損害的發生:合同債權人遭受精神損害;3、原因事實與損害之間須有事實因果關系。關于上述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說明:1、與《合同法》在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上總體采納嚴格責任相適應,上述要件也不要求債務人義務違反的主觀上的過錯。這一點對債權人極為有利,也是債權人在責任競合時不主張侵權責任而主張違約責任的主要原因。2、債權人精神損害存在與否原則上應采用客觀化的判斷標準,只要債權人人格權受有損害或合同的適當履行對債權人具有某種特殊的精神上價值而債務人的義務違反使其目的不能達到,便可推定債權人受有精神損害,但應允許債務人就個別之情形提出反證。3、原因事實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考察應區別合同責任成立上因果關系(事實因果關系)與合同責任范圍上的因果關系(法律因果關系),分別加以認定。作為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是事實因果關系,即違約行為事實與被評價為(被請求賠償的)損失的事實之間存在的“無彼即無此”的關系。它不包含法的價值判斷,而是對純粹的事實過程的認識。檢驗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因果關系,最基本的方法是必要條件規則,在具體操作上有剔除法和代換法兩種更為具體的方法。法律因果關系的有無主要是用“應當預見規則”來加以衡量。
對方違約了,我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珠海律師、珠海法律咨詢、珠海律師事務所、京師律所】
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聚焦現實社會的熱點、難點,內容豐富鮮活,每一個條文都關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們每個人的衣食住行,規范了各類民事主體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從基本原則到具體法條、從公民權利到市場經濟、從私人生活到人格權利、從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響著我們每個人的生活。
為了讓讀者進一步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新變化,我們特邀請到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政律師,他將結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剛剛審判的第一案為例,為大家進行細致地解讀。
一、案件回顧
擁有一場童話般的婚禮是每一對新人的夢想,可是浙江寧波的一場婚禮卻出現了新娘的名字被寫錯的尷尬情況。2020年10月11日,新郎新娘與某婚慶公司簽訂了《婚禮策劃服務協議》,根據協議約定,兩位新人支付給某婚慶公司場地布置費2.6萬元、人員服務費1萬余元。婚禮當天,兩位新人發現,酒店迎賓區所有照片海報中新娘的名字卻是錯的,不僅如此,現場還出現吊頂高度過低、舞臺高度降低等混亂情況,在婚禮儀式過程中,新郎每走一步都會撞到吊頂上的金色線簾。此外,婚禮現場還存在舞臺背景線簾未安裝、路引鮮花擺放與合同約定有出入等問題。
婚禮結束后,這對新人將婚慶公司訴至寧波鄞州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婚慶公司退還場地布置費2萬元,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婚慶公司未能全面了解場地問題,且擅自改變現場布置,迎賓臺處擺放的新娘名字全部錯誤,使得婚禮現場的布置與預期效果嚴重不符。此外,婚禮對于新人來說是一種精神利益的體現,這種場景已經不可復制、不可再現,婚慶公司的違約行為給新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婚慶公司返還場地布置費1.3萬元,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二、法律解讀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頒行前,關于違約責任中能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在理論界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致。究其原因,是因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引起的,而且,《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六條也有“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規定。據此,理論與實務中的多數觀點認為,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出現競合的情形下,當事人只能擇一來主張權利,即,可以要違約金,可以要賠償金,但只能主張一項。而且,由于實踐中《侵權責任法》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有嚴格的限定,在當事人選擇精神損害賠償時,也不可以再同時主張追究違約責任。然而,由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在歸責原因、管轄法院、賠償范圍、舉證責任等多個方面均有較大的差異,特別是在醫療、旅游、婚慶、攝影等領域,常常會出現違約與侵權并行的現象,司法上將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完全割裂,容易激化社會矛盾,也不利于對受害者權利的全面救濟。
為此,《民法典》在吸納了既往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突破了違約責任與精神損害賠償不能并行的規定,允許因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時,受害者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由于婚禮過程具有唯一性、專屬性、紀念性等特殊性質,而婚禮過程中的相關影音資料屬于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物品,婚禮服務提供者違反《婚禮策劃服務協議》的約定,提供不符合約定的婚禮現場,且將新娘的姓名寫錯,使對方遭受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新人作為非違約方,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三、律師提醒
雖然《民法典》在因違約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方面邁出一大步,但對照法律規定也不難看出,《民法典》對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的適用條件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即:主要適用于侵害人格權的情形。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在醫療服務、保管、旅游服務、婚慶服務等合同糾紛案件中支持非違約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較多,而一般的違約行為由于僅會造成財產損失,不會造成非違約方的精神痛苦,其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較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時,對于合同違約可能會造成無法彌補的精神損害的情形,建議在簽署合同時就約定相適應的違約金,以全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簡介
朱政律師
朱政,執業律師,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國家高級經濟師。現任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紀律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咨詢專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廳確定的安徽律師調解員,安徽省商會調解員,安徽省《民法典》講師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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