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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違約金有什么好處(約定違約金有什么樣的好處)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8-10 02:52:06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系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系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系,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我們都應該遵守規則,而我們常常說的施工索賠是處理過錯違約責任的一種方法,以下分享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系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系1

  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么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因此,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一、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則是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法律原則對立法起到指導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實踐當中,承擔著指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隱性法律原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原則一般通過判例來確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原則通常會在制定法中明確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則,因此存在很多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后的法律原則。立法者正是在這些法律原則的精神指導下進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條,而不了解其背后的精神,也不會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等法學理論,通常會對法條本身產生曲解,無法了解其真義。

   (三)我國《民法典》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我國《民法典》中雖未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但法學界對此已達成共識:在我國《民法典》當中,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此一法律原則是我國《民法典》違約責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國《民法典》的具體條文中得到了體現。

   (四)“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的形成

  “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的確立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進程

   二、懲罰性違約責任的適用范圍

  補償性,是指賠償的數額與造成損害的數額相等;懲罰性,是指賠償的數額比造成損害的數額大。懲罰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因此,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了一些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但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惡意欺詐行為)才能適用。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系

  考察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系,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為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并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只能請求增加違約金。

   (三)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為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系2

   一、違約賠償中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計算公式:違約方損失賠償額=實際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一)違約賠償的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

  實際損失指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現有財產的減少,如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和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等。

   實際損失的計算要點: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是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這個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憑借相關的款項單據,書面證據來佐證,達成雙方協商一致。

  3、如果雙方就實際損失金額,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查后進行判決。

   (二)違約賠償中可得利益的計算

  可得利益損失又稱作履行利益損失,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形下,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發生的損失。在存在市場之場合,損失要參照市場價格進行確定。

  在實踐中,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不易確定或無法確定時,可以采取反推的方法,將違約方所獲得的利潤,視為債權人的損失。

   (三)違約賠償中可預期利益的計算

   可預期利益計算要注意以下事項:

  1、時間點: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后果。

   二、違約損害賠償和支付違約金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三、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1、約定損害賠償

  約定損害賠償,又稱約定損失賠償和約定賠償,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者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通常情況下,由于損失的范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損害賠償可以用金錢貨幣形式確定,也可以用非金錢方式確定。

   2、法定損害賠償

  所謂法定損害賠償,是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

   3、約定損害賠償和法定損害賠償的區別

  約定損害賠償在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的損害后,受害人則無需證明具體損害的范圍即可依據約定損害賠償的條款而獲得賠償(如果當事人僅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時,則應對實際損害負舉證責任);而法定損害賠償,受害人則必須證明具體損害的范圍。

  在確定適用約定損害賠償還是法定損害賠償時,約定損害賠償有優先適用效力,這點是合同自愿原則的體現。

  違約金與賠償損失的區別和聯系3

   一、違約金屬于直接損失嗎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我國現行民法典并沒有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概念,它是我國學術著作和司法實踐上經常見到的提法。

  賠償損失包括違約的賠償損失、侵權的賠償損失及其它的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包括依合同取得財產并利用其從事生產后可以取得的預期純利潤以及通過勞務或服務合同獲得并使用該勞務或服務后獲得的純利潤等,但不包括為取得這些利潤所支付的費用及稅收等。

  二、違約責任中約定承擔直接損失和全部損失的區別

  (一)責任發生的時間不同。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后,債務人開始履行義務,如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此時才產生違約責任。 歸責原則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原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

  (二)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締約過失而導致信賴人的直接財產的減少,如費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賴人的財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賴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種應得到的機會;

  違約責任賠償的是履行利益的損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給非違約方造成的損失,履行利益賠償的結果是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完全履行時的狀態。

  (三)免(減輕)責事由不同。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免責事由,在締約過程中只有雙方人存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才存在減輕責任的可能;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

   三、違約金有上限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違約責任的特點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特征有如下這些:

1.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所以,違約責任既不是刑事責任也不是行政責任,而是屬于民事責任的范圍。

2.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義務而產生的責任。違約責任的產生是以合同義務的存在為前提,沒有合同義務就不存在違約責任的問題,所以,違反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以及合同法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時,承擔的均不是違約責任,而是其他民事責任。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種類較多,即包括違約責任,也包括締約過失、解除合同、合同無效、非違約方未盡到減少損失的義務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不能將違約責任與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混為一談。

3.違約責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其義務也是當事人之間的義務。所以,違約責億只能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而不能在當事人以外產生。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違反合同的故意;
2、該合同已經依法成立生效;
3、違約行為導致合同另一方除產生損失;
4、其他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怎么約定合法

法律分析:違約金只要是雙方協商后自愿約定的,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就是合法的。但是如果雙方自愿約定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任何一方都沒有主張違約金過高的,法律也不會加以干涉,也是有效的,只有一方向法院申請降低的,法院才會予以降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具有什么性質

【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繼續履行的例外】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的范圍】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約定違約金】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約定定金】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不可抗力免責】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的形式:
繼續履行  
1.繼續履行的概念。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其特征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并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的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采取補救措施  
1.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這種責任形式,與繼續履行(解決不履行問題)和賠償損失具有互補性。
2.采取補救措施的類型。
(1)合同法第111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3.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1條仍不能確定違約責任為前提。換言之,對于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形式,當事人有約定者應依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者,首先應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條規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才適用這些補救措施。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賠償損失
1.賠償損失的概念與確定方式。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具有如下特點:  
(1)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違約責任形式。
(2)賠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
(3)賠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既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2.法定損害賠償。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守約方因其違約行為而對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應遵循以下原則:  
(1)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方對于守約方因違約所遭受的全部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積極損失與消極損失(可得利益損失)。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見其賠償范圍包括現有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前者主要表現為標的物滅失、為準備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停工損失、為減少違約損失而支出的費用、訴訟費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適當履行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  
(2)合理預見規則。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以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法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一項重要規則,其理論基礎是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平原則。對此應把握以下幾點:
①合理預見規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的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
②合理預見規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
③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3)減輕損失規則。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其特點是:一方違約導致了損失的發生;相對方未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造成了損失的擴大。  
3.約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型(締約時確定)、從屬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附條件性(以損失的發生為條件)。
違約金  
1.違約金的概念和性質。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  
依不同標準,違約金可分為:
(1)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
(2)懲罰性違約金和補償性(賠償性)違約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國的違約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種形態,合同法則做了全新的規定。  
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合同條款之一);
(2)是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額損害賠償金);
(3)是對承擔賠償責任的一種約定(不同于一般合同義務)。  
關于違約金的性質,一般認為,現行合同法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于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于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并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2.違約金的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是對損害賠償額的預先約定,既可能高于實際損失,也可能低于實際損失,畸高和畸低均會導致不公平結果。為此,各國法律規定法官對違約金具有變更權,中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也做了規定。其特點是:
(1)以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為條件(30%);
(2)經當事人請求;
(3)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適當減少”。
定金責任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對此擔保法做了專門規定。合同法第115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此,在當事人約定了定金擔保的情況下,如一方違約,定金罰則即成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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