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怎么規定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普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首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如果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能清償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清償數額超過其分擔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需要注意的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而言,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部分條款:
第三十八條 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債務的承擔與清償的法律規定
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債務的清償屬于補充性責任,即只有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債務時方由合伙人承擔責任。
合伙人債務清償規則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5、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律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
合伙企業有不同的組織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這三種。
1、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
合伙企業有于合伙人個人財產分離的合伙財產,合伙企業當然要承擔清償其債務的責任。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合伙企業的基本法律特征。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兩種立法例:
1.并存連帶主義,即合伙的債權人請求合伙清償債務或者請求合伙人清償合伙的債務,兩者沒有先后次序之分。這對合伙人來說,對合伙的債務承擔的是并存無限連帶責任。
2.補充連帶主義,即合伙的債權人須先請求合伙清償合伙債務,對其不足部分才能請求合伙人清償。這對合伙人來說,對合伙的債務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即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1)合伙人如果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參與合伙,則以個人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如果是以家庭財產出資參與合伙,則應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財產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如果是以個人財產出資參與合伙,但將合伙盈余份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則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不足部分則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于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合伙企業的債務由誰承擔
1.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中未約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2.只提供技術性勞務的合伙人,對外也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沒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3.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普通合伙人個人債務清償規則
法律主觀:
第一、債權人抵銷權的禁止。當一個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而該合伙人的債權人同時又負有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時,該債權人只能請求合伙人履行債務,而不得以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主張相互抵銷,即不得以其對一個合伙人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第二、代位權的禁止。當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人的身份而主張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第三、合伙份額的強制執行。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即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清償債務。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通常可以采用協議轉讓或拍賣、變賣的方法;若采用拍賣或變賣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參加競買。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將該合伙人的財產份額轉讓給第三人,則第三人不能受讓該財產份額。其他合伙人不購買該強制執行的財產份額,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則按退伙處理,合伙企業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該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強制執行的只是該合伙人的部分財產份額而非全部財產份額,則應當為該合伙人辦理削減其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即該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部分財產份額由受讓人持有,該合伙人持有份額的比例相應減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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