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期待利益
合同法第113條中的“期待利益”如何確定?要準確回答這一問題,我們認為首先要把握好以“事實因果關系理論”來作為我們確立違約責任是否成立的分析工具。很長時期里,必然因果關系說占據我國民法學界的通說地位。隨著法制建設的進步和理論研究的深入,這一理論受到了批判。梁慧星先生認為它混淆了哲學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貌似辯證法,實則形而上學,違背法律本質:因為法律的任務在于協調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沖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官在裁判時主要是依據社會生活的共同準則、公平正義的觀念以及善良風俗習慣和人之常情,而不必探求哲學意義上的“客觀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果關系來認定違約責任的成立。梁先生的主張是合理的。必然因果關系太過抽象、苛刻和難以操作。它只能作為一種哲學上的思考,不能作為一種法律學說。國外主要法律制度遵循與此不同的相當因果關系說,它不要求法官對每一個案件均脫離一般人的智慧和認識水平,去追求所謂“客觀的本質的必然聯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實和損害結果之間通常存在的可能性。國外主要法律制度普遍采納了因果關系的兩分法。兩分法的基本原理是,首先確認違約行為或者應由其負責的事件是否是守約一方遭受損害的必要條件,即考察是否沒有這樣的行為或事件,就沒有損害的發生。換句話說,要檢驗如果沒有被告的行為或這種事件,原告的損害還會發生嗎?如果仍會發生,則不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如果不會發生,就是造成損害的原因;如果可能會發生也可能不會發生,那也不是造成損害的原因。這種檢驗最大的優點在于它能夠將不相關的因素排除在因果關系討論的范圍之外。這種原因稱為“事實的原因”,或者叫“自然的原因”,不屬于法律價值上的判斷。接下來,并非所有的這些必要條件,均能夠或者應當在法律上作為損害發生的原因。普遍的觀點認為,在眾多的事態網中,法律抽取一些相關的結果,并非基于純粹的邏輯,而是出于實踐的原因,即取決于法律的政策取向或價值判斷。經受住這種取向或判斷過濾的原因,兩分說稱之為“法律的原因”或者說“具有了相當的因果關系”,即社會一般認識水平下的可能性,這些政策取向就是我們后面將述及的“限定手段”。
我國目前的情況是,必然因果關系說雖然受到動搖,但相當因果關系說并沒有被法律界廣泛接受。我們認為相當因果關系說至少可以用來闡述合同法第113條“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內涵—違約與損害之間的“事實的因果關系”。同時,我們可以根據這一原理來初步確定“期待利益”的喪失是否是對方違約行為的結果:如果沒有違約行為或事件,這種利益仍會喪失,那么,違約或事件就不是造成這種利益損失的(事實)原因。也就是說,違約人與這種“利益喪失”沒有關系,不應負任何責任。因而,這種利益就不是什么“期待利益”,更無需尋找什么法律的原因。如果沒有違約行為或事件,這種利益就不會喪失,那也不能就說一定就得賠償,還得考察“法律的原因”,依據可預見規則來確定。
合同法第113條并沒有出現“期待利益”這個詞匯。違約損害賠償的一般范圍被表述為“不履行合同義務和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因此它更類似于法國民法典第1149條上的“一般應包括債權人所受現實的損失和所失可獲得的利益”,即“所受損失”和“可得利益”。德國民法認為合同利益包括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和保持利益,日本民法采納德國法的做法,英美法在理論上和立法上均普遍采納返還利益、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的構成論。因此,期待利益這一詞匯直接來源于英美法。但事實上,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含義是一致的,只是置于不同的分析框架而已。英美法之返還利益、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與德國法之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結構功能無異,同時與法國法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的處理方法也并不存在實質差別。我們認為,返還利益、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劃分為我們提供了分析合同利益的具有代表性和極具操作性的框架。在此之前,我們的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采用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的劃分法。同時,在合同糾紛的審判實踐中,對于間接損失或者說這種期待利益尤其是利潤損失給予賠償顯得非常謹小慎微。我們認為,合同法的生效是我們拋棄必然因果關系說下的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的劃分法,轉而采用全新的相當因果關系說下的三種利益劃分法時候,對于期待利益保護不力的狀況也可以改變。
簡單來說,所謂返還利益是合同一方基于對對方承諾的信賴而向對方交付了某些價值,當對方違約時,非違約一方可以要求從違約一方處取回的或者違約一方應向非違約方交出的價值。它的目的是防止違約方從非違約方獲得不當得利。返還利益是最需要保護的利益。因為這時違約方因違約獲得了利益,非違約方卻遭受了原有財產的減少,“這種利益為司法干預提供了比信賴利益強兩倍的理由”。所謂信賴利益,是指非違約一方基于對對方承諾的信賴,改變了自己的處境,如為準備履行合同支付了某些費用,或者喪失了訂立其他合同的機會,非違約一方要求違約方賠償以消除他因信賴對方承諾而遭受的損害。這種場合受保護的利益就是信賴利益,目的是要恢復到他與合同成立前一樣的處境。信賴利益自然不要求違約人受有利益。所謂斯待利益,就是合同如果被履行,非違約一方基于合同能夠享有,而因為對方違約,使其在事實上不能享有的交易好處。目的是使非違約一方處于假若合同履行,他所能處的處境。進一步的區分是:盡管信賴利益可能會與期待利益相等,但通常較期待利益為少,因為信賴利益并沒有包括受害人(守約人)的所失利潤;盡管返還利益有與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相等的情況,但通常說來它的數額要小,因為它既不包括受害方的所失利潤,也不包括他基于支出的費用中沒有使對方得到好處的部分。
可期待利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法律中是怎么規定期待利益的
(一)期待利益,源于我國《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的“ 合同履行 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為可得利益,僅指未來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潤,這里的利潤通常指凈利潤,不包括取得利潤而支持的費用,同時,在考慮可得利益時要注意市場價格、原料供應、生產條件等因素。
(二)期待利益是契約利益的組成部分,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未能全面、適當地履行契約義務,就應該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所受的損失。這種損失包括兩部分,即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受到的損害和因此所失去的可得利益。羅馬法最早將其劃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羅馬古法典時期,法學家們就已經對 損害賠償 的范圍作了論述。
履行利益,又稱為積極利益或積極的合同利益,是指債權人基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直接獲得的利益。履行利益獲得賠償的結果是讓債權人處于如同債務被履行的狀態,因而,保護債權人履行利益的最好方式是繼續履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
二、可期待利益損失是否應當賠償
期待利益作為生產經營者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中所期待實現的財產權益,理應獲得應有的法律保護,對期待利益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可期待利益損失的特征
作為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一種財產損害后果,期待利益損失具有如下特征:
(一)它是受害人未來利益的損失。
在違法行為發生時,這種利益尚未為權利人所實際擁有,對權利人(受害人)來說它屬于正在期待或正在著手實施和取得的一種利益。
(二)期待利益損失是一種實際損失。
(三)期待利益損失是一種財產損失。
期待利益是權利人在原有財產的基礎上所要取得的財產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損失是違法行為對增值狀態中的財產或財產關系侵害的結果,它的損失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和計算的。因此,它的損失在本質上是一種尚未物化的物質性損失,也即財產損失。從實踐來看,可能造成他人期待利益損失的民事違法行為多種多樣,包括:1、違約行為;2、損害他人財產或財產利益的行為;3、損害他人人身的行為:4、損害他人人格的行為。
固定利益的概念是什么啊?
請附例子包含損害固定利益,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固定利益是投資者按事先規定好的利息率獲得的收益,如債券和存單在到期時,投資者即可領取約定利息。固定利益類投資指投資于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債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類資產。我們可以按照銀行定期存款、國庫券等金融產品的特性來理解"固定利益"的含義,一般來說,這類產品的收益不高但比較穩定,風險也比較低。
1、國債是中央政府為籌集財政資金而發行的一種政府債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在一定時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由于國債以中央政府的稅收作為還本付息的保證,因此風險小、可享受稅收優惠、流動性強等特點,因而利率也較其他債券和銀行儲蓄存款低。
2、金融債券是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 金融債券的資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機 金融債構債券,違約風險相對較小,具有較高的安全性。所以,金融債券的利率通常低于一般的企業債券,但高于風險更小的國債和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而且發行金融債券不用繳納存款準備金)。
3、可轉債,是公司債券的一種,在一定時期內,投資者可以依據約定的條件將其轉換成發行人的股票。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性。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志,債券持有者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就明確約定債券持有者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如果債券持有者不想轉換,則可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4、基金指通過發行基金憑證,將眾多投資者分散的基金集中起來,有專業的投資機構分散投資股票、債券或其他金融資產,并將投資收益分配給持有者的投資制度。固定收益基金系除提供投資人穩定的收益外,同時又有部份保本功能。投資標的包括債券與特別股為主,由于債券價格對利率變動頗為敏感,但利率上揚時,債券價格即下跌,故此種基金亦存在某些風險.對于只想獲取穩定的經常性收益,卻又能承擔一定風險的投資人,可考慮此類型基金。
5、銀行固定存款。所謂投資有風險,收益越高的投資其風險相對也會越高。有些人可憑借自己的對金融的深入了解進行高收益的投資,由于有較高的資歷風險也相對降低。但是有高水平金融了解的人畢竟是少數,對于廣大的人們群眾這些投資風險是難以承擔,那么銀行固定存款收益與銀行利息就是狠不錯的選擇,雖然收益小但是風險也很小,所需要管理的難度也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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