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的憑證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借款憑證一般分為口頭、借條、借款合同三種類型。其中口頭借款適用于小額短期親友間借款,且最好有第三方人員在場,以防發生糾紛。
證據在訴訟中有重要意義,證據問題是民事訴訟中的核心問題。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雙方當事人之間會產生民間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當事人的舉證舉證包括:
1、證明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自然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借款關系的證據:借條、欠條、借款合同、借款協議、還款承諾書等。
3、證明已還款的證據:收條、付款憑證等。
4、訴訟請求金額依據的證據:民間借貸往往附帶利息,因此需要提供包含本金余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等在內的相關證據。債權人為了避免日后自己的借款無法拿回,往往在借款時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因此,借貸關系中有擔保人的,在訴訟過程中也應當提供包括保證合同、保證人付款憑證在內的相關證據。
拓展資料:原告僅提供金融機構轉賬憑證證明款項支付事實,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的情況下,被告抗辯原告的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時,被告對該主張既要作出具體的合理解釋,還需要提出一定的證據加以證明。因被告所承擔的是反證義務,其提交的證據不必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只需動搖法官的內心確信,使得待證的借貸合意這一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此時舉證責任再次轉移至原告,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間借貸糾紛的舉證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證明雙方存在合法的借貸關系,借貸關系,我們一般有借條或者借款合同。第二、證明借貸的成立,因為借條和借款合同只是合同的形式,當事人還要證明已經把這個借條或者借款合同所約定的款項已經交付給相應的這個債務人,這樣就有銀行的流水,這是證據。第三、收據,如果是現金交付,我們應當讓提供的債務人打收據。第四、短信、微信聊天的記錄,或者微信和支付寶的支付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民間借貸起訴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民間借貸起訴需要準備的材料:
1、身份信息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復印件,被告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供,沒有也可以;
2、起訴書: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借貸糾紛的證據:借條、欠條、借貸合同、還款承諾書等。
4、民間借貸糾紛的,有接待協議的帶上協議原件,并復印三份提交法院。沒有協議的,有收據或者欠條的,帶上原件,并復印三份提交法院。還有其他你覺得和案件相關的都可以提交。不足的也沒事,當庭提交也可以的。
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于是否“借貸關系明確”。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系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中止訴訟”。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于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對于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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