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多長時間生效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合同解除是有 訴訟時效 的,具體如下:
1.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時訴訟時效的起算當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債權人第一次向人主張權利時,即為期限屆滿時,債務人從此時具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如不履行,則構成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且該侵害為債權人所應知,訴訟時效當然應從此時起算。當然,如果債權人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寬限期)的,訴訟時效從準備時間(寬限期)屆滿時起算。
2.關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關于訴訟時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的規定,應按每筆相對獨立的債權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起算。
3.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的起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則保證期間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讓位于訴訟時效,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此開始計算。
4.合同無效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合同無效,但當事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合同無效而將合同作為有效合同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訴訟時效應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規定確定,從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法院關于合同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5.合同解除情況下訴訟時效的起算在合同解除返還原物,因該物權返還請求權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時產生,其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為合同解除生效之時。。因解除合同,產生 損害賠償 請求權的,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的約定時,依其約定。當事人未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等情況下,其起算點為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次日
6.起訴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起算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自權利人提起訴訟時即發生,而不是送達給相對人之時。
7.撤訴是否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撤訴,應視為自始沒有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如原告未預交受理費,法院按撤訴處理,訴訟時效不中斷。但起訴后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情形,因非當事人之意志,與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決定撤訴不同,如果起訴狀已送達給相對人的,可視為向相對人主張權利,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8.公告催債、口頭催債、信函催債、單方面行動是否產生時效中斷在債務人分散且眾多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公告的形式向義務人主張權利。有關司法解釋有條件的確認了以公告形式主張權利具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在以口頭形式催告的情況下,只要有證據予以證明,同樣應當認定其效力;在書面催告的情況下,義務人的傳達室、收發人員簽收,或其工作人員簽收即可發生效力,而無需法定代表人簽收或加蓋法定代表人公章;在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形式郵寄催告函的情況下,如果有證據證明義務人收到了郵件,可以推定該郵件系主張權利的函件。
二、合同解除的損害賠償標準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如下:
1、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什么是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二)合同解除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合同解除條款通常隨著合同的生效而生效,除特別合同以外,普通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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