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在合同具備一定的情形時,一方可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對方有異議可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權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由于解除權的性質屬于形成權,故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那么在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應當如何處理:
(一)解除權人可以不經“通知”而起訴解除
第一,起訴解除實屬解除權人的無奈之舉。當合同相對方存在違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條件影響時,解除權人可以直接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終止履行其合同義務,即可以很好地達到維護自己利益的目的,這在大多數一次性合同 中是有效的。但在如案例中承攬合同、租賃合同等繼續性合同中,解除權人往往希望對方停止履行、恢復原狀,如果對方置解除通知于不顧,坐收漁利(租金),認為只要我繼續履行,你就得照付租金或者報酬。此時的狀況對解除權人是不利的,因為其一,解除權人對自己是否正當行使了解除權,還未謂可知,其不敢貿然采取進一步的行為;其二,對方還享有異議權,一旦提出異議,可能會被判決解除不成立,解除人將會受到損失。所以實踐中解除人勢必不得不提出解除之訴,一并解決善后事宜
第二,即使已經通知解除,解除人也可以再提起解除之訴。考慮到實踐當中,相當多的當事人并不知道有一個異議期,只是消極地置解除通知于不顧,且三個月的異議期有時對于守約方來說過長,為了盡早結束權利不明的狀態,更好地保護守約方的利益,應當允許其提起解除之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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