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怎么賠償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有兩種主要方式,一是按照法定的標準賠償,即違約賠償責任;二是根據雙方約定的違約標準賠償,即違約金。
1.違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2.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支付違約金在性質上屬于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違約責任的其它承擔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如果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應當先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1、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違約行為是以有效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的。
違約行為在性質上都違反了合同義務。
違約行為在后果上都導致了對合同債權的侵害。
2、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
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
違約方要想免于承擔違約責任,必須舉證證明其存在法定和約定的抗辯事由,法定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而約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免責條款。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合同違約,一般按照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條款賠償。如果沒有關于違約金的約定,一般以造成的損失為賠償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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