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 直接責任人 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4、《民法典》第676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 約定的期限 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676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分析:法律未對借款人必須是實際用款人作出任何規定。1、 如非本人借款,信息被他人冒用,建議報警維權;2、如未本人借款,后給予他人使用,請自行承擔相應責任;3、借款人提供資料,協助實際用款人以借款人名義借款使用,借款人需自行承擔相應責任;4、如有合同或協議約定,可參照雙方約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條 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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