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工程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一、工程違約金一般怎么賠付合理
1、工程一方出現違約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一般按實際造成的損失支付違約金。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違約的免責事由有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和第三人過錯(違約方不免責)。
(一)不可抗力。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排除人身傷害之法律責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的。
(三)第三人過錯(違約方不免責)。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導致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同約定的,違約方要向對方承擔責任。
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建筑工程承包人違約的情況很多,不一而足,其常見的違約情況,有如下三種: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2、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3、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如未按合同約定使用指定施工材料的,也是違約。 因而,要判斷建筑工程承包人違約的,既要看建筑工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又要看承包人實際實施了哪些違約行為,才能判斷承包人是否違約,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而,建筑工程承包人違約的,必然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實踐中,承包人違約的一般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3)防止損失擴大責任。承包人由于地震、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違約的,應該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防止損失擴大,要是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沒有采取防損措施的,或不能提供證明的,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應該如何約定
違約責任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條款。違約責任設定得完善與否直接影響著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主被動地位。大量的案例表明,因為在設定違約金條款時缺乏預見、違約后果規定得過于籠統并未作量化、未設定上限等,導致建筑企業在出現工期逾期時被對方索賠高額違約金,或者在對方違約時,乙方的大量損失無法援引違約責任條款向對方索賠。
1、違約責任應該充分預見各種可能的事件,并對后果予以規定
違約責任條款的預見性在于應盡可能預見未來對合同履行有影響的因素。以當前房地產市場為例,在宏觀調控政策頻繁出臺的背景下,交易各方應對可能出現的包括稅收、規劃等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的因素事先約定,并規定相應責任及后果等內容。如果合同簽訂時未預見也未能以概括性條款涵蓋未來事件,則很容易產生爭議。
2、違約責任應當具體明確,可以量化
對違約責任條款,如果僅有“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守約方因此發生的所有損失”之泛泛約定,受損方客觀上所受到的損失往往遠遠大于其所能證明的損失,如融資損失、商譽損失等就無法證明。從舉證角度講,受損方應從違約行為、損失事實、損失的合理性、損失事實與對方過錯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承擔舉證義務。任何一個證據要件不充分,都可能導致建筑企業的損失主張不能獲得支付。
3、設定違約金條款的注意事項
1、違約金的形式包括約定具體的違約金額和約定違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式兩種。
2、違約責任條款應體現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認為,現行立法承認違約金的補償性和懲罰性多重屬性,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這樣,既維護了守約人的利益,也兼顧了違約人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原則;違約金的功能在于使未違約方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得以補償和實現;有關違約條款主要是用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分配,力求做到公平,其主要目的絕非在于懲罰違約方。因此,違約金責任作為一種財產責任,其本質意義首先在于對守約方的補償,其次才表現為對違約方的懲罰和制裁。
相關推薦:
汽車租賃合同樣本(公司與個人汽車租賃協議書精選5篇)
行政復議后可提訴訟嗎(復議之后還能訴訟嗎)
債務可以轉移給朋友嗎(個人債務可以轉讓嗎)
行政拘留有犯罪記(行政拘留算不算犯罪記錄)
夫妻債務聲明書怎么寫(離婚債務一方承擔怎么寫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