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發生合同糾紛時,確定管轄法院至關重要,特別是交易雙方距離較遠時,不考慮管轄問題,會使維權成本大大增加。
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在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管轄法院,在商談合同條款時,盡量選擇己方所在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原則,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個公司的成立說簡單也簡單,說難也難。手續現在辦起了確實容易,但是在創立過程也很容易產生糾紛。一、公司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公司訴訟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在各自轄區,受理第一審公司訴訟案件的分工和權限。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按照這一原則,管轄的法院按照被告的住所來確定,公司訴訟主體是判定管轄的基礎和依據,只要確定了主體及被告的住所地,管轄法院問題也就自然解決了。然而,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是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實,有利于被告出庭應訴,有利于畝和肆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原告濫用訴權,避免給被告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卻不利于當事人訴訟和法院辦案。為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此基礎上還規定了一些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情況,以及特殊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等。其中特殊管轄又規定了因合同糾紛的訴訟、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因票據糾紛的訴訟、因侵權糾紛的訴訟以及共同海損、海難救助訴訟等九種特別規定的訴訟。以原被告住所地為依據管轄,主要考慮是主體的方便性,特殊管轄、專屬管轄以及協議管轄則不同,考慮的是案情。不可否認,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以案情為標準來確定管轄是科學的做法。二、公司糾紛怎么處理公司在遇到債務糾紛時,應該采取以下方式:1、靈活約定仲裁在合同簽定時,如果面臨標的大、對方履約誠信差、以及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情形時,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的特點以及一裁終局的規定,就可以使我們減少成本,縮短時間,提高效率,減少訴訟帶來的麻煩。2、適當采納公證在合同簽定的時侯,也可以通過當地公證處進行公證,公證書具有比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更高的證據能力,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一般無須審查就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