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贈與是否可以任意撤銷,可將贈與合同分為:一、可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二、不得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的合同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另一種是經過公證的贈與。
贈與合同糾紛一: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根據贈與合同,贈與人單方負有將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財產交付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并不負擔任何義務,亦即受贈人取得贈與物時不須支付對價.雖然(合同法)第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并且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這不等同于受贈人向贈與人為給付的履行行為.正是因為如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為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未成年人接受親朋饋贈的壓歲錢和生日禮物,精神病人接受社會慈善團體的治病捐款,即屬此例.
(2)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這表明,贈與合同應為實踐合同.但是為了更好地約束贈與人,許多學者認為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即只要贈與人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對方也同意接受贈與,贈與合同即成立,而贈與人是否交付了贈與物在所不問.
二:處理贈與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愿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
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等。
第十一條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或者境外捐贈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接受捐贈,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對捐贈財產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受贈財產轉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也可以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分發或者興辦公益事業,但是不得以本機關為受益對象。
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
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興建公益事業工程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對工程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由受贈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并組織施工或者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竣工后,受贈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建設資金的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向捐贈人通報。
第十四條捐贈人對于捐贈的公益事業工程項目可以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物品,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許可證申領手續,海關憑許可證驗放、監管。
華僑向境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有關入境手續,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案例分析】:案例解析贈與合同的撤銷
案件情況:
李東自結婚以來一直與父母共同住在父親老李祖上留下的大房子里,直至2006年該房屋拆遷。拆遷后老李分到了兩套兩居室的住宅,老李夫婦住一套;由于李東的姐姐李梅的工作單位可以給職工報銷房屋取暖費,老李遂將另一套房子過戶到李梅的名下,以便報銷取暖費。但雙方口頭約定,如果李梅不再居住的話,那么出租房屋獲得的租金歸屬老李。
2008年5月老伴去世,老李沒有任何生活來源,他想要回那套房子。但李梅不同意將房子歸還給老李,而且也不按約定將房屋租金給老李,甚至不支付給老李任何贍養費。那么現在老李可以重新獲得房屋所有權嗎?他可以用什么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律師分析:
對于本案而言,老李是否能重新獲得房屋所有權,首先要分析老李將房屋過戶給李梅這種行為應如何認定。李梅獲得房屋所有權而沒有支付相應對價,因而老李將房屋過戶給李梅的行為不是買賣而是贈與行為。老李在將房屋贈與給李梅的同時,又約定要收取房屋租金,可見這種贈與行為是附條件的。但當時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因此要證明贈與行為附條件是有難度的。
老李將房屋贈與李梅,贈與行為是有效的,且已實際履行。老李如果想要將房屋收回,就要撤銷贈與,那么老李有權撤銷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有:(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基于老李和李梅的父女關系,李梅對老李應當承擔贍養義務。鑒于李梅不履行這種法定義務,老李可以依法撤銷贈與,要求李梅返還房屋。這種撤銷權的行使要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如上所述,老李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請求李梅返還房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當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李梅拒不支付給老李贍養費,則老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梅支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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