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產生效力的時間:1、解除通知到達時生效;2、通知中有時間規定的,通知中的時間為生效時間;3、當事人訴訟解除合同的,起訴狀副本送達時生效;4、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時生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原則上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溯及到合同成立時就失去效力。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這時就要互負返還財產的義務。請求對方返還財產是一種不當得利請求權,訴訟時效是2年。按照法院司法解釋,從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如果因對方違約而解除合同,不影響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金責任,但是不能要求實際履行,因為合同一旦解除,實際履行的依據就沒有了。
當然也有例外情形,解除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如繼續性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往往很多時候合同會面臨終止的情況,那么你知道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往往很多時候合同會面臨終止的情況,那么你知道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一)合同權利義務消滅,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不再履行; (二)合同附隨義務發生,并進入履行階段; (三)合同終止后,當事人的特定權利和合同的特定條款仍然有效; 1、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2、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不因合同終止而消滅。 (四)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終止的原因如何確定 從整個民法典制度上概括合同終止的原因,大致可分為三類:一類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所致,例如債權人單方免除債務人的債務,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類是基于合同的目的已經達到,例如清償、混同。第三類是由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合同無效、被撤銷。《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將這些原因細分為: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這是合同終止的最主要、最正常的原因,在當事人雙方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了債務的情況下,債權債務得到清償,合同絕對消滅,不會由此產生新的債權債務。 (二)合同解除。大陸法系將合同解除作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法,視為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所以,合同解除制度僅限于一方行使解除權的解除,在性質上有別于引起合同消滅的正常原出,故此合同解除不屈于合同消滅制度的范疇。但在我國以往的民法典理論以及立法實踐中,從來都以解除權解除和協議解除為合同解除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并且認為合同解除是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原三個民法典對合同解除都加以專門規定即是明證。民法典在解除制度的設計上,一方面遵循了中國民法典的習慣做法,堅持將協議解除納入解除的規定中;另一方面對兩大法系已臻成熟的有關解除權制度予以了吸取,使解除權的法條規定得以完善。進一步地,將解除制度作為合同終止的原因子以定位,使協議解除和解除權解除統一于引起合同消滅的結果之上、兩者在性質上的差異由此得到調和。這種立法體例安排可謂最佳選擇。 (三)債務相互抵消。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定的引起合同消滅的情形主要有:其一,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在合同被確定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即告消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新的損害賠償之債關系。其一,合同主體消亡。主體消亡并非合同消滅的必然原因,但在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債務性質本身決定,與當事人有不可分離關系的合同中,主體消亡,則合同關系必然消滅。三、終止合同能否追究違約責任 對合同終止后,當事人能否主張違約責任,就法學方法論而言,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不同的具體情況而定。 (一)當事人協議終止合同的,不論終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論當事人是否有違約行為,當事人是否應該向他方當事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 當事人在終止協議中對違約責任有明確表述的,則應該按照終止協議的相關約定來辦。因為《民法典》屬于私法范疇,當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則,只要當事人達成的合同終止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有效協議,法律沒有理由進行干預,更沒有理由進行否決。 (二)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終止權而導致合同終止的,合同當事人均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合同當事人均可以終止合同。合同終止后,當事人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首先,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終止權而導致合同終止的,由于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無主觀過錯,不具有道德可譴責性。要求無過錯的當事人擔責缺乏道義基礎。 其次,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終止權而導致合同終止的,當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損失,讓有損失的乙方賠償有損失的另一方,有違公平原則。 最后,合同法中關于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規定目的在于對違約當事人的懲罰,對守約當事人的補償。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終止權而導致合同終止的,由于合同終止的原因并非當事人故意違約,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不符合立法目的。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的相關知識,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終止之后,雙方的權利義務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