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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的借款,利息高于同期銀行利息的是否合法?(企業之間借款合法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08-22 11:32:34

請問企業之間借貸是否被法律允許?

rtrn請教大家非金融的企業之間借貸是否合法?利息以及稅務方面怎么規定?
根據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司法實踐歷來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的效力都抱以否定態度。但是這種狀況也因《合同法》的出臺引起了學者的廣泛質疑,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企業在決定與企業之間進行借貸行為時仍然應當慎重處理。因為在社會實踐中大量存在著這種借貸形式,借貸雙方對法律規定并不熟悉,對此均要面臨著很高的風險,特別是貸款一方。主要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有:《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經濟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個問題第二條:“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商事裁判標準規范》在 “關于幾種特殊主體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中的論述:“企業之間直接借貸也可以將企業的閑置資金有效地利用起來,但是金融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其穩定關系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企業之間直接借貸,國家不易監管,這種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是存在很大風險的,同時在企業之間借貸的實踐中也存在企業將其資金借貸他人以牟取高額利息的情形,也影響了金融秩序,所以目前尚無法律明確規定允許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的情況下,仍然應當認定此種借款合同無效。”

超過銀行利息多少算違法

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產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

3、對于個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高利轉貸罪論處。

擴展資料

1、民間借貸具有制度層面的合法性。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民間借貸關系都受法律保護。如果違約,可以協商,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

2、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金融傳銷、暴力催收導致的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嚴厲打擊和懲治。

參考資料:人民網--超銀行利率4倍屬高利貸 超出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企業之間借款合法嗎

問題一:企業間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之所以為法律所禁止,除了違反國家有關金融貨幣專營的規定外,還因為:第一,信貸杠桿是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許企業之間借貸,而人民銀行又無法對這種借貸進行管理監督,信貸杠桿的宏觀調控作用便會大為削弱。第二,資金市場的發展規模及資金這種特殊資源按市場規則的優化配置,與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有極大關系。資金市場的主體歷來都是銀行,并且歷來由國家通過制訂和執行金融法規政策調控。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使資金脫離銀行控制而形成“體外循環”,形成不受國家金融法規政策調控和不受人民銀行監督管理的地下資金市場。其發展結果必然使資金市場規模失控,并且使資金不能按市場規則優化配置,這對市場經濟的健康發育和有序運轉及國民經濟的健康均衡發展十分不利。第三,無論是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的企業還是從事其他服務業的企業,他們制定企業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他們的營業范圍時,不可能批準該企業可以從事借貸活動。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也違反企業設立的宗旨和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章收入處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由此可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法的。
企業如果起訴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問題二: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1、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完全合法的。
2、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時說,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規定,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2007年物權法出臺,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于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規定只要不是把錢拿去放貸,企業之間的借貸就是合法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問題三: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這個是合法的.
只不過他們之間的借款超過一定的借款利率的倍數.法院是不予保護的.
一般是四倍吧.我沒記錯的話.

問題四: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借貸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貸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目前我國立法只允許法定貸款人依法貸款。
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在我國只能成為借款人而不能成為貸款人。即我國立法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其原因在于:有助于規范企業的經營范圍;有助于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國家必須對其加以控制。如果允許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必然會造成金融秩序失控,給國民經濟造成損失。
根據現行的我國法律,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是不能貸款的,如果發生貸款,法律后果自然是合同無效,本金返還,利息理論上國家是要沒收追繳的。而企業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是允許形成借貸關系的,利息不得超過銀行利息的四倍。
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一個長期存在的民間經濟行為,然而對于這種行為的法律界定卻說法很多。當一種經濟行為“合理卻不合法”的時候,立法機構也正是應當有所作為之時。可以參考我些寫的一篇文章《企業間借貸合法嗎?》user.qzone.qq/343872600/2

問題五: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合法嗎? 通過銀行以委托貸款的形式是合法的

近日,某企業財務人員來電話咨詢。他說,企業將自有的閑置資金300萬元暫借給另一家企業,時間6個月,協議規定不用支付利息,6個月后還款時也確實沒有支付利息。這種情況該企業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業的自有閑置資金,而是企業從銀行貸款而來,又無償供另外一家企業使用,該企業用不用納稅調整?如果這些銀行貸款享受了財政貼息待遇,該企業又該如何處理?
非關聯方無償讓渡資金沒有納稅義務
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于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在以低于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關聯方讓渡資金需納稅調整
無償讓渡資金不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前提是企業間不存在關聯關系,如果存在關聯關系,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即若借貸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級......>>

問題六: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否有效? 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其他企業及其他組織或者公民的借貸行為而言,公民個人與公司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關于民間借貸行為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能力,不受法律保護:(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你向該公司借款,只要是你與該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屬于上述幾種情況,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問題七:企業之間可以發生民間借貸嗎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關于企業借貸合同效力《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其穩定關系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營,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所禁止。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于無效。關于企業借貸利息處理。對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并且,對自合同約定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當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約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繳。

問題八:公司對公司借款怎么操作合法 問題:1、企業能否直接向個人借款?這些“個人”能否是較多人?或不特定人?2、企業能否向企業借款?如何操作才能合法? 分析 1、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于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又明確規定了幾種應當認定為無效借貸的情形: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以上規定為無效的幾種情形,都是企業涉嫌非法集資和發放貸款。對于一般的借貸案件,法院會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貸。個人與企業間的借貸關系,約定的利息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以內,且沒有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可被處行政、刑事責任。 吸收公眾存款和發放貸款都是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法律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如果企業想向社會公眾籌集經營資金,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且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否則,即為非法,行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3、企業與企業之間貸款,當前被貸款通則所禁止,且有明確的行政處罰,雖然該規定僅是行政規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4、企業和企業之間借貸的模式,可以調整為下列模式:1)通過銀行委托貸款。這就給銀行增加收入嘍。2)企業之間簽訂合作協議,一方支付另一方誠意金或YU付款,約定一定期限無合作進展則退款,退款加利息--這其實也相當于回購條款。這是假合作\真借款。3)通過個人轉借款。企業A把款借給個人甲,甲再借款給企業B。企業B對A承諾提供擔保責任,確保甲不向A還款時,B直接還款給A。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部分條例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問題九:企業之間可以借貸嗎?為什么? 1、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這已經不是很重要的問題:企業間直搐融資的情況在現如今是很多的,并且無論是“稅法”還是“企業會計制度”都對與此相關的經濟業務作出了規定,說明企業間的借貸應該是允許的。問題是:企業間的借貸的可靠性能到底有多高?借錢容易還錢難。當然,如果對方信譽度好,又有資產做抵押,借錢給他是可以的。不過,你還得按照利息收入繳納8%的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稅目表為5%,1997年國務院改為8%),也還必須向對方提供利息發票。我想這些你都可以解決。
2、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據實扣除”,這里所說的借款利率,指的是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但是,從民法通則的角度講,法律規定企業間的借貸利率不超過同期借款利率的30%(也就是上浮30%)是受保護的。因此,竊以為,稅法規定的基準利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列支,超出部分(上浮30部分)在企業自由資金列支或者做納稅調整。個人意見作為納稅調整對企業有利。

問題十:企業與企業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可以嗎?需注意什么法律事項? 除了親戚、朋友、同事相互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大部分借款合同的貸款人(出借人)是銀行或信用合作社。 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l)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于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借款合同大部分為要式合同。除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外,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借款合同應當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另外,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協議書及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為了維護貸款人的利益,保證借款人按期還本付息,<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形式和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另外,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合同法)第204條、第205條對借款的利率也作了原則性規定。根據規定,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公民之間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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