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設立和實現條件有哪些
抵押權的設立條件有:抵押人具備主體資格,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抵押物符合法律規定,不得為產權糾紛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抵押物的價值應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抵押權的實現條件有: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債務人履行期限必須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抵押權的實現需具備什么條件呢
抵押權的實現需具備什么條件呢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3、債權人未受清償。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10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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