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糾紛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民間借貸糾紛中債權人與債務人舉證責任的分配是:
1.原告作為債權人主張債權,其舉證責任是需要證明債權的真實存在并已到期。當原告提供了借貸合同、給付貸款的憑證,即完成初步舉證責任;
2.債務人作為被告一方,其需要對原告的主張提出抗辯,其舉證責任實際上就是需要證明自己的抗辯主張。比如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已清償債務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民間借貸糾紛”,需要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一)、證據 1、誰負責提供證據 根據 民事訴訟法 中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出借人如果 起訴借款人 ,需要出借人舉出能夠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 2、哪些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二)、可以追加起訴保證人 到法院起訴 債務人的時候,可以追加保證人,要求債務人無法承擔債務時,由保證人賠償。但是法院會根據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證人。 一般情況下,如果保證人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而出借人只起訴保證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這種情況,其他情況,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普法小衛士提醒大家:如果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 承擔保證責任 ,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對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證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據上簽字時,一定要明確其保證人身份,免得到時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三)、利息的相關問題 1、雙方沒有約定借貸期限內的利息,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雙方對 利息約定不明 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間、 自然人和法人 之間,人民法院應當結合 民間借貸合同 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雙方約定了借貸期限內的利息,沒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會支持;超過年利率24%但沒超過36%的這部分利息,屬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還,法院不會支持,如果借款人沒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法院不會支持。
民間借貸舉證責任分配
民間借貸舉證責任分配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辦法: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于已經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承擔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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