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此時,合同權利人一方已由一人變成數人,合同之債成為多數之債。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1、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2、根據標的物屬性的不同,債權包括特定物之債、種類物之債。
3、根據債的主體雙方人數,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4、根據各方各自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及相互間關系,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5、根據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6、根據兩個債之間的關系,分為主債與從債。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7、根據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分為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在貸款、加工款、租金與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六種債權標的形式中,對于貸款、加工款、租金,歸之為金錢債權,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于后三種,稱之為非金錢債權,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8、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債權包括法定之債、意定之債。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擴展資料:
債權的法律特征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的主體雙方只能是特定的。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債權
債權轉讓的合同條件: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必須有讓與通知。法律效力:債權由讓與人移轉給受讓人;讓與人向受讓人移轉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定金債權、保證債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也一并轉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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