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終止的情況包括什么
以下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1、保險期限屆滿。
2、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給付完保險金后,保險合同效力終止。
3、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導致死亡。因保險標的已不存在,故保險合同終止。
4、投保人提出終止保險合同。
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原則上可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第三十一條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保險合同的終止包括哪些
一、保險合同終止有哪幾種情形
1、自然終止: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2、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后,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3、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指由于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在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違背被保險人意愿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致害物對被保險人的身體的劇烈地、明顯地侵害的事實。保險中,被保險人生病而死亡,就屬于這種情況。
4、因解除而終止: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二、保險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1、協商和解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_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愿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三、保險合同的復效條件有哪些
1、投保人有申請復效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后,不存在自行復效的問題。投保人愿意恢復合同效力的,必須向保險人提出復效申請,投保人的復效申請一般通過填寫復效申請書來完成。
2、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符合投保條件。
3、投保人補交合同中止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引起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主要原因就是投保人不交納保險費,要使中止的合同復效,就應當消除導致合同中止的因素,即補交保贊。
4、保險人同意投保人提出復效申請,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復效申請表示同意,是合同復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只有同時具備以上條件,中止的保險合同才能復效。
如果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復效協議,那么如保險合同中止期間未滿2年,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條件尚未成就,或者雖然成就但保險人未行使解除權的,合同效力仍處于中止狀態;如保險合同中止期間已滿2年,且保險人解除合同,則合同效力終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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