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忘了繳納保費,保險合同終止之后,2年之內是可以恢復申請的。不過一年期產品沒有復效一說,長期健康險才有復效一說,長期健康險2年內都可以復效,重疾險,壽險,年金險都可以。以平安的重疾險為例,對于效力終止與恢復的條款這樣表達:本合同效力終止后2年內,可以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過協商并達成協議的,自補交保險費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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