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具備以下幾個特征:第一,房屋租賃合同是轉移房屋使用權的合同。第二,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第三,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轉租是需要簽訂房屋轉租合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且尚未終止,經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房屋轉租合同的內容與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相適應。
轉租合同是房屋租賃合同的一種,因此其生效首先應當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一般生效條件,除此之外,房屋轉租合同的生效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第一,房屋租賃合同有效且尚未終止。第二,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除非有特別約定,通常情況下都是認可承租人自己使用、收益租賃房屋。第三,次承租人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次承租人必須完全符合法律關于承租人的主體資格要求,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承租人主體資格有限制的,完全適用于次承租人。第四,房屋轉租合同的內容與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相適應。房屋轉租合同是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的合同,所以內容就必須相適應,否則無法生效。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非法轉租合同是無效的。二房東未經大房東同意擅自轉租的、大房東在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表示不允許轉租的、二房東協商轉租大房東予以拒絕的,轉租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大房東可以依法解除房屋轉租合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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