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合同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一般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在該標準內的違約金數額是合理的;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數額不合理的,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減。
一、逾期付款
逾期付款包括未按約定期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支付價款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中,如何確定計算違約金的標準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3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于延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比例的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向黑龍江省高院作出了《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該復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guī)定,答復:“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guī)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但是,這一計算逾期付款的標準很快不適應實際情況。
于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6年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同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6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又作出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該批復仍然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規(guī)定為逾期付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這一批復所確定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著有關金融政策的調整,與現實有較大差距,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向最高人民法院又請示同一問題。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6日公布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
《批復》規(guī)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
三、《批復》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確立的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復函和批復的原則一致。確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實際上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由法院對合同中應定事項的補充或者對當事人相關意愿的推定,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代替當事人填補合同欠缺內容。逾期歸還貸款行為實際上是逾期付款的典型形式,也是數量最多的一種形式,逾期貸款計收利息既包含了金融機構應收的利息,也包含了罰息成分即相當于違約金的部分。因而計收逾期貸款利息標準對其他逾期付款行為的違約金計算有重大的參考價值。
第二,人民法院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變化而變化。這樣,最高人民法院不必專門頒布司法解釋。盡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都是以中國人民銀行確立的相關標準作為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但一般來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總是滯后,不利于正確處理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爭議。
《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fā)布的銀發(fā)(1996) 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guī)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是對本批復公布時作出的一個舉例。但這例子仍然滯后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guī)定。故在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修改
2022民事案件滯納金的計算
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假日包括在內)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應納滯納金=滯納稅款×滯納天數×0.5‰。
一、滯納金特征是:
1、適用于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二、滯納金的特點
1、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guī)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
三、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并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于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zhí)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zhí)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zhí)行罰,那么在征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zhí)行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zhí)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zhí)行人承擔。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違約金一般百分之多少
問題一:合同違約金一般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占總金額的百分比,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是合理的。
問題二:按合同法規(guī)定違約金一般是百分之幾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guī)(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guī)定的違約金比例;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違約金比例。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條例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違約金比例的,則可按《民法通則》及《經濟合同法》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zhí)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的條款,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可按照簽訂合同時有效的有關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比例未作規(guī)定,而違約又未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以下著重談談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的確定和適用。法定違約金 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且有關條例規(guī)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第一,有關條例明確規(guī)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guī)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guī)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再如,《如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guī)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guī)定。第二,有關法規(guī)只規(guī)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guī)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約定違約金 由于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有的同志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定違約金,超過的就是無效。實踐中也常常遇到約定違約金過高的問題。究竟應如何確定約定違約金的比例,下面從幾個方面談談看法。筆者認為,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規(guī)定通用產品的法定違約金的比例只是違約部分貨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機,如供貨方在因市場行情變化使自己產品變?yōu)榫o俏時,可能徑行違反合同不供貨,即使按最高數額支付違約金,仍大有利可圖。這顯然不處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穩(wěn)定,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通過協商,在法定違約金之上議定約定違約金是完全必要的。通過較高的約定違約金可以起到預防違約的積極作用。但這樣的約定也不是無限制的,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將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限制在違約部分的貨款總額或酬金總額之下較為適宜。但如果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數額有特別規(guī)定的,應按特別規(guī)定辦。如《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第19條第1項規(guī)定,違約金數額由雙方商訂,同等對待,一般最高不應超過違約金部......>>
問題三:違約金的一般數額是多少或百分之幾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斒氯思s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問題四:違約金 按總價的百分之多少 支付違約金,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我國民法對違約金沒有明確規(guī)定比例,一般由當事人約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問題五:合同中違約金規(guī)定多少就賠償多少嗎 合同中違約金規(guī)定,由明確條件,如出現符合的違約情況,按合同執(zhí)行。
只有出現,違約規(guī)定違反法律,則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問題六:10萬人民幣的百分之三違約金是多少 10萬人民幣的百分之三違約金是(3000);
100000*3%
=100000*0.03
=3000
問題七:合同法,如何認定違約?違約金比例一般是多少?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
合同法對于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規(guī)定如下: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币_適用該條,關鍵在于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屬于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于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guī)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另外合同法解釋二還有規(guī)定,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問題八:2000元的百分之20違約金是多少 400元違約金。
問題九:簽訂合同時,違約金最多可以訂為合同金額的多少倍? 根據合同的規(guī)定,違約金只要和實際損失比不是過高或過低,法院都可以支持,一方因違約金過高或過低要求法院調整的,法院可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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