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拘留后還沒錢怎么辦
法律主觀:
根據相關規定,就法院強制執行沒有錢會拘留嗎做出以下解釋: 1、不需要拘留。在 強制執行 中,如被執行人沒有財產的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不會因此而被拘留。 2、司法拘留是法院為了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 訴訟 活動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如果被執行人有《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且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只能是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后再恢復執行。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 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 證人 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條 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
欠錢被起訴了確實沒有錢還怎么辦?
您好,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應當與貸款機構進行協商,寬展還款期間或者分期歸還;
如果貸款機構起訴到法院勝訴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貸款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貸款人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1、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要起訴債務人,那么在起訴后,需要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還款或限期還款的目的!
3、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法庭不予支持,會限期償還全部債務。如有能力償還但拒不支付,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強制執行不會被關進監牢,因為民事責任涉及不到刑事問題。
4、債務人若實在無錢可還,即使對方打贏了官司,法院執行人員知道你沒有錢是無法執行的。只有在你有錢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抓人(包括司法拘留(一)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為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對于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
(三)對于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或者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條,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被強制執行,但是的確沒錢還,會怎樣
法律分析:強制執行沒有錢的,可以延期執行。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線索。法院收到強制申請后,會采取強制性的執行措施。例如:查封車,或者是查封房子等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如果被執行人沒有可被執行的財產,法院會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財產時再重新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被法院強制執行沒有錢還怎么辦
法律分析:被法院強制執行后,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后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后,可隨時再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被法院強制執行后,如果真的沒有財產的話,只能中止執行。等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時候,可以恢復執行。
但是,如果是有財產而拒不執行的話,則有可能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以下五種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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