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欠錢不還 , 法院強制執行 不還怎么辦?”的相關解答如下: 強制執行 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采取強制措施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強制執行的基本程序如下:申請;法院受理;申請復議;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采取強制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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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惡意不履行判決義務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司法拘留。司法拘留只是強制執行的措施之一,并不會免除判決義務,除非雙方達成執行和解。被執行人即使被司法拘留也是要繼續履行協議。在執行階段,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可以主動向執行法官說明,要求采取強制措施。法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范圍很有限,目前法院一般只會調查當地的房產車輛銀行賬戶情況,外地的情況不會調查。申請人可以主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比如是否有經營企業,是否存在到期債權,股權等,這些線索執行法官往往不會調查,需要申請人提供線索。如果申請人只是被動等待法官的調查結果,很容易因為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而無法執行,要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主動多方面去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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