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委托方:是指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事務的人。 受托方:是接受他人委托代為辦理事務的人。 委托方相對應的是受托方。有委托方必有受托方,受托方的權利來源于委托方的授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法律分析:委托人是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受托人是受委托人委托處理事務。委托人會為受托人設置權限,受托人在權限范圍內處理事務。委托人會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受托人完成受托事項后會取得應用的報酬。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定義,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條:受托人的報告義務,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委托人支付報酬的義務,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 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條、第九百一十九條 、第九百二十八條。
一、性質不同。
委托人,也叫被代理人,是委托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
受托人,也叫代理人,是受他人委托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二、責任承擔不同。
委托人在授權全范圍內對代理人的法律行為承擔責任。
而受托人對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三、數量不同。
同一代理關系中,委托人只有一個;而受托人可以有多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舉例:
甲委托乙代其購買某種物品,乙即以甲的名義與丙訂立該種物品的買賣合同,由此而產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直接由甲承受。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稱“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稱“相對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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