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擔保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債務擔保人需要承擔下列法律責任: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一般擔保,則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連帶責任擔保,則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請求擔保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擔保人和債務人可以共同承擔債務嗎
擔保人和債務人可以共同承擔債務,例如擔保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不還款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共同償還債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六百八十八條 【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債務的擔保人什么情形下會被免除擔保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六百九十三條 【 保證責任免除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以上就是為大家帶來債務擔保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的全部內容。作為擔保人是具有一定的風險的,在擔任之前一定要考慮好自己能否承受這個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后, 債務人 在催收到期 貸款 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重新確認債務,保證人并非一定要承擔責任。 其實,對于這個問題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關于這方面,那么接下來,小編和各位朋友一起來了解了解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這個問題。 一、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 保證人仍有保證責任嗎 1、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后,債務人在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重新確認債務,保證人并非一定要承擔責任。 2、保證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與 債權人 達成還款協議的,要承擔保 證人 責任。 保證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的,可以按照法《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處理,視為保證人對主債權重新提供擔保,保證人按照新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債權人的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根據法《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不能視為擔保人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保證債務重新確認,也并不能證明保證人放棄對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權。 4、保證人在債權人專門向其發出承擔保證責任的通知單上簽字蓋章的,要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債權人是專門向保證人發出承擔保證責任的通知單,即使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或者已經超過擔保責任期間的,只要擔保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就應視為擔保人對原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重新確認,擔保人不能根據《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而免責。 5、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保證人可不承擔保證責任。 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中,主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即使債務人放棄時效抗辯,保證人依據《 民法典 》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權轉讓 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二、擔保責任的期限是多久 1、 連帶責任 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 3、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 合同無效 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 網 小編為您介紹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保證人仍保證?”當然這個只是統稱的解釋,對于我們在生活和工作中發生的具體事情,我們需要具體去分析。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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