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個人破產需要的條件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我國的《 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 債務 的,依照本 法規 定宣告破產。” 拒此可知,企業破產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必須是經營上的嚴重虧損;再是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首先,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由其 債權人 或 債務人 向企業所在地法院提交破產申請。另外,如果企業具備了企業破產條件,其要進入破產程序還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產,這樣企業才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一)企業因嚴重虧損,扭虧無望,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可提出破產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予宣告破產: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給予債務人資助或幫助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能清償債務的。 一、 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三、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 強制執行 ,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四、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在認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是否應當宣告其破產,應根據以上各條件予以綜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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