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合同就是為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也叫做“求償擔保”。反擔保是相對于本擔保而言的,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本擔保的保證人提供的擔保,擔保方式限于保證、抵押和質押。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擔保人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在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請求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一、反擔保合同的擔保對象是誰 1、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擔保人可以要求債務人為擔保人的擔保提供擔保。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二、反擔保的特點是什么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于本擔保。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換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并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于擔保合同關系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范圍等方面,均有別于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于擔保合同。 (1)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分別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系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系。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盡管與債權入之間有主合同關系、與擔保人之間有委托合同關系,并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并由各當事人簽章的情況中,該合同實質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與擔保合同三種合同關系的合并,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三種法律關系,仍是既相聯系又相區別而存在的。 (2)同理,反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但該兩方當事人的擔當者卻與本擔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并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人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系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等,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例如,乙向丙借款10萬元,甲為乙向丙提供擔保,丁又為乙向甲提供反擔保,那么在甲無能力全部承擔擔保責任時,丙無權要求丁承擔擔保責任 3、反擔保的從屬性與補充性有特殊的表現 (1)反擔保也是擔保,因而也具有擔保所固有的從屬性與補充性,然此二性在反擔保中具有特殊的表現。與擔保合同從屬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不同,反擔保合同從屬于擔保人與債權人間的擔保合同,它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即擔保合同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但其相對于反擔保合同而言又處于 “主合同”的地位。反擔保的成立、效力、變更、解除等,并不直接決定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合同,(但主合同對反擔保合同可能有間接影響,)而是決定于擔保合同。同樣,反擔保責任的補充性也不是相對于主合同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責任而言,而是指擔保人在取得對債務入的追償權后,債務人不對擔保入之損失履行清償義務時,反擔保人方負代為清償責任。 (2)反擔保在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的應用越來越頻繁和廣泛,其原因無非是債權人為避免自己行使抵押權,質權等繁瑣手續和麻煩而要求主債務人向其提供其認為滿意和更快、更好實現債權的保證擔保。而擔保人提供保證時,又擔心自己提供擔保債權的實現問題,故出現反擔保。實質上反擔保與擔保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在某一時間或某一案件之中,出現一個擔保的前提和基礎上,又在一個特定的情形下設定一個擔保的情況。本擔保與反擔保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故反擔保也是擔保,或者說反擔保就是擔保,但在實際操作中,更應明確和保護反擔保中反擔保權人的利益保護,才能使反擔保發揮其更大作用,促進我國商業交往和經濟發展,使之真正成為“市民們增進自己及公共福利的一種工具”。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