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如何約定利息
約定個人借款利息的有效條件:借貸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自愿約定借款利息相關事項,并且利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的4倍的,約定的借款利息自合同成立時發生法律效力,受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
二、嚴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迭現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民間借貸合法利息規定
民間借貸合法利息規定對民間借貸利息糾紛可以參照《合同法》的明確規定:
第一,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借貸雙方對于利息問題在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無償借貸的性質。
債務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償還或者在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并且在債權人要求還款時,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的,不支付利息。
第二,借貸雙方約定了利率標準后又發生爭議的,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三,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36%。即不得搞高利貸。
如果超過也沒關系,最多有糾紛時,法院不保護超出部分,但沒有糾紛時,就可以獲得更高收益。說明這條規定不具備懲罰性。
第四,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一定的懲罰性,如果違反了該規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那么,你當初約定的倍數,本來可以主張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五,當事人因借貸外幣、臺幣等發生糾紛的,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以參照償還時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償還。
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中國銀行的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拓展資料:
利息是貨幣在一定時期內的使用費,指貨幣持有者(債權人)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債務人)手中獲得的報酬。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和各種債券發生的利息。
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利息的源泉是雇傭工人所創造的剩余價值。利息的實質是剩余價值的一種特殊的轉化形式,是利潤的一部分。
定義
1、因存款、放款而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錢(區別于'本金')。
2、利息(interest)抽象點說就是指貨幣資金在向實體經濟部門注入并回流時所帶來的增值額。 利息講得不那么抽象點來說 一般就是指借款人(債務人)因使用借入貨幣或資本而支付給貸款人(債權人)的報酬。又稱子金,母金(本金)的對稱。利息的計算公式為: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也就是時間)。
利息(Interest)是資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資金而取得的報酬,它來自生產者使用該筆資金發揮營運職能而形成的利潤的一部分。是指貨幣資金在向實體經濟部門注入并回流時所帶來的增值額,其計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存期x100%
3、銀行利息的分類
根據銀行業務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銀行應收利息和銀行應付利息兩種。
應收利息是指銀行將資金借給借款者,而從借款者手中獲得的報酬;它是借貸者使用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也是銀行利潤的一部分。
應付利息是指銀行向存款者吸收存款,而支付給存款者的報酬;它是銀行吸收存款必須支付的代價,也是銀行成本的一部分。
產生因素
延遲消費
當放款人把利息金錢借出,就等于延遲了對消費品的消費。根據時間偏好原則,消費者會偏好現時的商品多于未來的商品,因此在自由市場會出現正利率。
預期的通脹
大部分經濟會出現通貨膨脹,代表一個數量的金錢,在未來可購買的商品會比現在較少。因此,借款人需向放款人補償此段期間的損失。
代替性投資
放款人有選擇把金錢放在其他投資上。由于機會成本,放款人把金錢借出,等于放棄了其他投資的可能回報。借款人需與其他投資競爭這筆資金。
投資風險
借款人隨時有破產、潛逃或欠債不還的風險,放款人需收取額外的金錢,以保證 在出現這些情況下,仍可獲得補償。
流動性偏好
人會偏好其資金或資源可隨時供立即交易,而不是需要時間或金錢才可取回。利率亦是對此的一種補償。
借款利息該如何約定
法律分析:1、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約定了利息利率的情況:
在計算利息時即按雙方約定寫明的利率計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法律對上限進行了限制,超過限制以上的部分無效。上限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另外,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如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2、雙方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致無法確定的情況:
對此,我國法律規定在部分規定上是有沖突的,我國《民法典》第68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即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只要借條上或借款合同上沒有寫要支付利息,那么出借方在還款期限內不能要求支付利息。而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同樣,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因此,在實際案例中,到底是否支付利息,法院有自由裁量權,法官說了算,判決支付利息或不支付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3、明確約定的無息借款的情況:
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當準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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