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及效力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其撤銷的效力依判決撤銷而發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債務人、受益人及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對于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債務人支付對價的,得向債務人主張返還不當得利。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
依合同法第74、75條的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債權人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行使。由于債權人撤銷權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應由法院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各項成立要件,以避免債權人撤銷權的濫用。
2.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個債權人作為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但在后一種情況下,其他共同債權人不得再就該撤銷權的行使提起訴訟。
3.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兩個或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4.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也受到一定限制。在行使范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保全中的債權人撤銷權
一、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 債務人 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 債權人 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 債權人代位權 制度和 債權人撤銷權 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 債務 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二、債權人撤銷權 1、含義: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為,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系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為債的關系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2、行使: (1)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行使。凡于債務人為有害債權行為前有效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均可行使撤銷權。因撤銷權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須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依 訴訟 方式為之。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何人為被告,依對撤銷權性質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說,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自應以債務人、與債務人為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利益轉得人為共同被告。因為行使撤銷權既要求撤銷債務人與相對人所為的行為,又要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得利益。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額為限,因為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3)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于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后,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依《 合同法 》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為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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