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行政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行政糾紛的途徑分別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解決行政糾紛的途徑有哪些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一、解決行政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1、解決行政糾紛的途徑分別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行政訴訟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并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于,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行政案件一般情況下可以公開審理,除非涉及到國家或當事人的個人隱私,這類行政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行政訴訟活動結束以后,對于法院的最終審理結果,人民法院必須要向社會各界予以公告,也就是說宣判是公開的。
行政合同糾紛應通過什么解決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合同糾紛應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行政合同糾紛應通過什么解決
行政合同糾紛解決的途徑如下:
1、和解;
2、調解;
3、仲裁;
4、訴訟。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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