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監時間怎么規定的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干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探監包括6種:
(1)。到監獄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親友
(3)。到勞教所中探望被勞動教養的親友
(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親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羈押的親友
(6)。到強制戒毒所探望被強制戒毒的親友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況應該是屬于到監獄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F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三。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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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一次探監流程
1、探監手續:探監人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并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干警審查后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準,也可會見。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這種證明)。
3、時間條件: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探監流程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干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一般家屬接見服刑人員,要出示身份證,接見證,直系親屬也一樣,只要證件齊全,另外接見的時候不要帶有餡的食品,mp3,mp4都不可以的,現金可存在監獄的帳上.只要是服刑人員沒有重大違紀,社會上沒有出現重大疫情一般去了都能讓接見的.接見證是一定要辦理的,你可以帶身份證,戶口本到,監獄所在的獄政科辦理,《要是不知道獄政科在那里,你可以先到監獄接見室詢問》立等可取,沒有什么復雜的手續.希望能幫到你
一般來講,到監獄探視服刑人員的都是他們的親屬,按規定根據服刑人員的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只要沒有嚴重的違紀行為,認罪服法,積極改造,監獄都會定期安排親屬探視,除非在服刑期間嚴重違紀正在受到“禁閉”、加刑期的審核期,暫時不安排探視.如果不是親屬想探視監獄中的服刑人員,有幾種情況:原單位派人探視屬于組織的幫教,有單位介紹信監獄管理部門就可能安排時間探視,如果是非親屬的個人探視,只要有探視人的有效證件,在監獄統一的接見日還是可以探視的,非接見日一般不允許隨意探視監獄的服刑人員.
每個地方的看守所的具體流程是不一樣的,你可以把情況再描述清楚一些.按照規定是必須親屬或監護人,攜帶身份證及街道辦的證明,然后在探監日進行探監.但現在各個地方基本都沒有這么嚴格了,一般只要攜帶身份證,除去法定節假日,都可以去探監.
若是一般的朋友不能去監獄進行探視.按照監獄法的規定,親屬和監護人可以進行探視.親屬的會見一般限制為直系親屬.如果其他親屬、單位、組織探視的話,應該在所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到監獄探望服刑的親友時,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二、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實際操作中,現在已經普遍不需要第2種證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準、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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