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經清算就注銷了怎么辦?
一、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及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二、公司不及時清算,其股東及法定代表人面臨的法律風險(一)股東可能承擔賠償責任1、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如清算義務人存在以下怠于履行或履行義務有瑕疵的情形,債權人可以提起清算責任之訴,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2)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3)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4)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2、公司和股東均可成為被告(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后,其民事訴訟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及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當事人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已喪失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問題的復函》之規定,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作為被告被起訴,如果未成立清算組的,原告可追加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全體股東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并承擔相應的清算責任。(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之規定,勞動者與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應當將用人單位或者其出資人列為當事人。(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1、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2、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3清算小組由誰組成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之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實際控制人為前述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應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進行清算。既然股東或董事、實際控制人為前述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人,也就意味著,清算義務人未及時成立清算組或未嚴格履行清算義務,可能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4 公司清算的流程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企業破產法》第七條之規定,公司清算主要有三種方式:自行清算、強制清算、破產清算。(一)自行清算自行清算程序1成立清算組和備案2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進行債權登記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參與公司的訴訟活動4處理公司財產5成立清算組和備案6通知已知債權人并公告,進行債權登記7實施清算方案8提交清算報告;9辦理注銷登記優點清算組的成員為公司股東,工作容易開展。同時,相較于破產清算程序而言,自行清算并無太多法律規定約束,清算組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開展工作。缺點自行清算案只能在公司尚能有效運行的情況下啟動,如出現公司僵局,難以啟動自行清算程序。(二)強制清算根據《公司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存在以下情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清算:(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公司被注銷的由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一旦注銷登記,公司即告終止,其法律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就告消滅。換言之,公司一旦注銷登記,公司就不復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張權利了。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做了嚴格的規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請注銷登記前必須經過法定清算程序。公司注銷,其民事主體資格即消滅,正常情況下,本不存在也無法追究其民事責任。但如果存在其他當事人如股東、董事、監事、經理等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則可以以其他當事人為被告,直接對其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如股東在公司注銷的過程中,沒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義務,由股東承擔清算不實的責任,即由股東來承擔未履行清算義務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被注銷后債權債務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公司未經清算就注銷的,債權人的債權沒有清償時,債權人可以主張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債務。
1.公司注冊資金不到位,出資不足的(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
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沒有達到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標準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產生的由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公司和股東都要承擔責任);如果實際到位的注冊資金達到了公司法關于公司注冊資金的最低要求,股東對差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
股東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里的連帶清償責任就是指公司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也應在抽逃公司資產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的實質股東僅一人,其余股東僅為名義股東或者虛擬股東的。
公司的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
因下列情形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指股東和公司都要承擔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5.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為自然人的獨資企業。
企業主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在6個月內既未吸納新股東,又未進行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公司注銷后債權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一般情況下公司完成注銷登記手續后,公司法人不再具有法人的資格,公司也不得從事經營活動,原公司債務經過法定程序完成清償,不足的話公司申請破產倒閉,法人和股東不需要再承擔原公司的債務責任。
一、公司注銷后債務承擔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般情況下,公司注銷后,股東對原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有限公司的獨立法人主體就像一層面紗將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即使公司財產不夠償還公司的債務,公司股東也不受公司債權人的追索。公司經合法注銷程序以后,喪失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對公司以前的債務均無需承擔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法律對此規定了清算程序。股東可以決定是否解散,卻不能自行決定解散的程序。二、公司注銷的主要原因 公司的注銷通常有如下原因: 1、因破產而注銷。公司還不起錢,由法院宣告破產而注銷; 2、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3、因解散而注銷。根據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股東的請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見,公司的注銷可能是被動的,也可以是主動的。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公司的股東完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解散公司。三、公司財產清算程序不合法的情形 (1)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或清算組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有限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并告知債權人。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里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法律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于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有其他過錯行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存在其他過錯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其他過錯行為主要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比如: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公司注銷后,股東對原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即使公司財產不夠償還公司的債務,公司股東也不受公司債權人的追索。公司經合法注銷程序以后,喪失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對公司以前的債務均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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