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糾紛案件受理費要交多少錢 1、債權人撤銷之訴應當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的其他非財產案件處理,每件收訴訟費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費。
2、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可以知道撤銷權的行使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所產生的效力,對撤銷權糾紛案件受理費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撤銷權糾紛案件按其類別來說,應當屬于非財產案件,所以要按非財產案件的標準來收取案件受理費,一般來說,其案件受理費是100元。二、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將可以撤銷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限定再如下范圍:債務人放棄債權的行為,債務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于債權。 所謂有害于債權,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清償能力的減少,以至于無法滿足債權的要求給債權的實現造成了損害,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斷標準。否則,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但其資力雄厚,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轉讓行為必須都具有惡意。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撤銷權將被撤銷的標的行為分為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中,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至于債務人是否有主觀惡意,則非所問。因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市區無償所得的利益并不損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該法第五百三十八條雖未對債務人的主管狀態作要求,但債務人自身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足以表明主觀上存在惡意。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則必須是“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即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而為之,亦足以表明受讓人主觀上存在惡意。倘若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則為善意,債權人對其手行為不享有撤銷權。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其債權為限。 即只要撤銷權結果能夠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以保全,使債權人的債權完全實現,債權人就不能再對債務人的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 6、債權人的撤銷權應再法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三、訴訟費用包括哪些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 (二)申請費。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撤銷權糾紛案件受理費要交多少錢”問題進行的解答,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撤銷權糾紛案件不屬于財產案件,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