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是: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起因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的限制;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6、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是什么
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原告是行政相對人或者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求和事實根據;以及原告起訴的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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