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允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與執法人員進行質證的程序。它不是與簡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種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環節。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聽證前的準備工作
聽證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聽證條件的把握、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審查聽證要求。聽證組成人員(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和聽證時間、地點以及聽證方式(公開或不公開)的確定、送達聽證通知書、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的確定、審查出席聽證會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等事項。
實踐中還需要做好的準備工作有以下幾項:
1、聽證組成人員的確定。可以視案情需要采取兩種方式,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比較清楚的,由行政機關主管領導指定一名未參加本案調查的法制工作人員主持聽證;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復雜的,可由行政機關主管領導指定多名未參加本案調查的法制工作人員組織聽證,但必須是單數,并指定其中一人擔任主持人。筆者傾向于少用第一種方式,多用第二種方式,以體現行政機關的重視,且當事人也更為信服。
2、聽證方式的確定。行政處罰法和國家局規定除涉密、涉隱私案件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鑒于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案件的特殊性,涉嫌違法的當事人可能顧及名譽比較忌諱公開舉行聽證,再者,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是否存在業務、技術秘密或個人隱私有時難以把握,所以,筆者認為,除涉及國家秘密外,當事人可選擇聽證方式,應事前征詢其意見。公開聽證的,3天前公告,公民持身份證可以旁聽。
3、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的確定。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不宜太多,應根據對等的原則,以不超過當事人可能出席聽證會的最多人數為宜,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為代理人,其出席聽證會的最多人數為3人,所以,出席聽證會的調查人員最多也以不超過3人為宜。如果有多少執法人員參加了調查,就讓多少執法人員出席聽證會,就會使當事人有一種處于弱勢、不公平的感覺。
4、審查出席聽證會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當事人應提交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本人不出席聽證會而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應委托其中一人全權代理,全權代理的授權委托書必須具體(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聽證陳述和申辯,代為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是單位的,還必須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必須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鑒(或簽名)齊全。
5、調查人員應做好的準備工作。一是應準備書面調查報告,內容包括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依據、建議等。二是應準備書面證據目錄,對所有調取證明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的證據應分類編號,概述主要證明內容,以便于在聽證會上舉證時條理清晰,旁聽公民聽得明白。
6、聽證組成人員應做好的準備工作。一是每人必須閱卷,熟透案情,做到心中有數,以應對聽證會上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書記員也應事前閱卷,熟透案情,以保證記錄的速度和準確性。二是聽證主持人應擬寫好聽證提綱,并可進行合理分工,如安排聽證員在聽證中組織雙方舉證、質證或組織辯論等,以免聽證員在聽證中作“壁上觀”,并可消除當事人認為聽證員是“花瓶”和擺設的誤解。
7、聽證會場的布置。有條件的執法機關可以參照法院審判法庭的樣式布置聽證會場,并擺好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標示牌。
(二)主持聽證的規范操作
主持聽證會在操作上我們應采取抗辯式來進行,其具體程序大致可分為下列四個階段:
聽證開始階段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后,應把握三個要點:
1、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聽證參加人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準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如果把當事人的主體搞錯了或代理人無代理權或代理權存在缺陷,則主持聽證無效。
2、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3、告知當事人權利,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對象除聽證組成人員、書記員外,還包括本案的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該程序必不可少,萬不可缺漏,否則主持聽證無效。
雙方陳述事實、舉證、質證階段
這個階段是整個聽證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當場核實事實,或進一步查清事實,為依法行政作出正確決策。聽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當事人的陳述等。所有與認定案件的事實相關的證據都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并經質證后確認。該階段可分兩種情況掌握。
第一種情況,當事人涉嫌違法事實單一或比較簡單的,基本上可用兩個步驟解決問題。
1、先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證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和行政處罰建議。
2、然后由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二種情況,當事人涉嫌多種違法事實或案情復雜的,一般來說,應“一事一述一證一舉一質一認”,具體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調查人員陳述事實和舉證(由當事人質證、申辯)。先由調查人員就當事人涉嫌的違法事實逐類或逐個提出,逐個舉證,逐個提出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然后,由聽證主持人逐一交當事人辨認證據(設傳遞證據的工作人員一名),并征詢其質證、申辯的意見,再由聽證主持人根據質證的情況當場認證,即當場確認有效或無效。最后,向調查人員問清是否全部證據舉證完畢。
2、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舉證(由調查人員質證)。按上述方法依此類推。 同一違法事實多個證據的,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個聽證會時間拉得太長,可連續舉證,再由對方一并質證。因案件需要,上述舉證、質證也可適當打亂順序,交叉進行。
3、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詢問。舉證、質證結束,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可就雙方陳述有遺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實、證據及處罰理由和依據進行發問,以進一步核準事實,并可適當允許雙方互為發問,體現聽證的民主性,為進入辯論階段打下基礎。該程序可靈活掌握,在舉證、質證中穿插進行。
辯論階段
這個階段是舉證、質證階段的重要補充,主要內容是由當事人、調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行政處罰建議進行辯論,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說清、說明、說透。
第一輪,先由調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情節以及處罰理由和依據以及處罰建議提出論證意見,再由當事人進行辯論。
第二輪,互相辯論,可適當打亂順序,但應避免秩序混亂。
結尾階段
1、向當事人、調查人員問清是否有最后陳述的意見。
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結束。應告知當事人當場閱看筆錄,審核無誤逐頁簽名,其中最后一頁頂格內容簽名。如記錄有誤,可要求書記員當場補正,由當事人簽名或按指紋確認。全權代理人逐頁簽名,一般代理人最后一頁簽名。聽證組成人員、書記員、調查人員最后一頁簽名。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
聽證應當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席聽證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出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行政機關終止聽證;
(七)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八)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注明。
什么是聽證制度
什么是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目錄
聽證的涵義
聽證制度的內容
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編輯本段聽證的涵義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的內容
一般認為,聽證制度的基本內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將決定的事實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給利害關系人。通知是行政機關將有關聽證的事項在法定期限內通告利害關系人,以使利害關系人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參加聽證。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發揮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溝通作用,是聽證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對行政相對人的聽證權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開聽證。聽證必須公開,讓社會民眾有機會了解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作出的過程,從而實現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但聽證如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可以不公開進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對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允許其獲得必要的法律幫助。在聽證中,行政相對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對抗辯論。對抗辯論是由行政機關提出決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相對人對此提出質疑和反詰,從而使案件事實更趨真實可靠,行政決定更趨于公正、合理。5、制作筆錄。聽證過程必須以記錄的形式保存下來,行政機關必須以筆錄作為作出行政決定的唯一依據。
編輯本段國外聽證制度的歷史沿革
作為法律術語,聽證一詞最早源于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權力都必須公正行使,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他的意見”。該原則是“英國皇家法院對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監督權時,要求它們公正行使權力的原則”。之后英國在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中又有關于公民的“法律保護權”的觀念和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證結果公正。正當法律程序的聽證,原來只適用于司法審判,意為在案件審判的過程中必須經過聽證,這種聽證制度被稱為“司法聽證”。后來,這種制度從英國傳到美國,美國在英國的普通法原則和《自由大憲章》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了“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編輯本段聽證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聽證制度在我國是個“舶來品”。1993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實行的價格審查制度,可以說是價格聽證制度的雛形。此后,有關省市相繼建立了價格聽證制度。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法律法規關于聽證制度的規定,加速了聽證程序建設和聽證制度的實施推廣。中央和地方的很多政府部門制定了專門的聽證程序或規則、辦法。聽證在價格決策、地方立法、行政處罰、國家賠償等諸多領域被廣泛采用。如前所述,對學生的管理得許多方面(包括對學生的管理)都屬于行政行為,所以建立我國大學校園的聽證制度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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